四、主要任務
(一)深入推進農業污染整治
1.加大畜禽養殖整治力度。以流域水質達標為目標,根據當地流域環境容量,調整優化養殖業布局,加大力度逐年壓減畜禽養殖量。各地禁養區、可養區劃定要細化到村,建立網格化動態巡查機制,嚴防畜禽養殖向支流源頭蔓延,依法關閉拆除可養區內存欄250頭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生豬養殖場(戶)。加快落實生豬養殖場標準化改造任務,鼓勵生豬養殖污染防治重點縣(市、區)建立智能化監控平臺。推廣種養結合、循環利用模式,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鼓勵探索PPP等第三方污染治理新模式,積極推動有條件的市、縣開展畜禽牧業綠色發展示范市、縣創建活動。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欄50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養區內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環保廳牽頭,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逐步建立農業面源污染防控體系,實現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重點推進設施作物、蔬菜、果樹、茶葉等作物測土配方施肥,不斷提高肥料利用效率;推廣應用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行精準施藥和科學用藥,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藥利用率達到40%以上,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建立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體系,試點建立農村定點有償回收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站點,到2020年,農膜回收率達80%以上。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牽頭
3.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堅持生態優先,按照不同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水體功能和水體承載能力,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深化水產養殖水污染治理,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水產養殖集中區域必須實行水環境監測;嚴格控制水庫網箱養殖規模,對不符合養殖規劃的網箱養殖開展專項整治和清退,全面取締飲用水源水庫網箱養殖。到2020年,基本完成不符合養殖規劃的網箱養殖清退工作。
責任單位:省海洋漁業廳牽頭
(二)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染治理
4.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科學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鼓勵人口集聚和有條件區域建設有動力或微動力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2016年底前,“六江兩溪”流域1公里范圍內和土樓保護區內292個鄉鎮要實現污水有效處理,其余鄉鎮要力爭在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行政村生活污水處置覆蓋率達到70%。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環保廳牽頭
5.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因地制宜抓好垃圾處置,推廣“戶分類-村收集-鎮中轉-縣處理”的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置模式;在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的偏遠山區、海島地區可采取堆肥、填埋等就地處理方式。完善村莊保潔制度,加強對河道、池塘、溝渠周邊及水面垃圾的清理,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日產日清。2016年底前,行政村生活垃圾處置覆蓋率達到40%以上,2018年底前達到90%以上并完成農村積壓垃圾清理任務。2020年底前,所有鄉(鎮)、村實現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率達到90%以上。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牽頭
6.健全農村污水垃圾處理長效運管機制。積極探索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運行管理模式,培育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落實縣、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對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力爭到2020年,所有鎮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實行專業化運行維護管理。加強已投用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設施的長效管護,鼓勵運用市場機制,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管護,提高管護水平和設施運行效率;對分散處理的,應發揮村級責任主體作用,落實管護責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級自籌和社會支持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設施資產管理制度,按照“一設施一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設施管理相關信息。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財政廳、環保廳牽頭
(三)切實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7.規范農村水源地保護。縣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快劃定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推進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隔離防護設施和邊界標志。2016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水人口200至1000人的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的劃定。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環保廳牽頭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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