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共同發布了《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原則,規范了水資源費標準分類。同時,《通知》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制定懲罰性征收標準,如超出計劃或定額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征收。
規范水資源費標準分類
目前我國仍存在水資源費標準分類不規范的問題。《通知》明確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制定原則,即要充分反映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狀況、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限制超量取用水、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通知》還對水資源費標準分類進行了規范。區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情況,進行細化分類。
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地表水
目前我國征收標準特別是地下水征收標準總體偏低。《通知》指出,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于當地同類用途的城市供水價格。要求要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
綜合地區特點合理確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我國存在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地區征收標準差異過大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通知》提出,要合理確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目標。各地要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改革進展情況,合理確定每個五年規劃本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劃調整目標。
超定額40%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征收
同時,為解決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落實問題。《通知》要求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制定懲罰性征收標準。除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外,各取水單位或個人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超出計劃或定額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兩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征收。
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
《通知》要求,各級水資源費征收部門不得重復征收水資源費,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超越權限收費。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
另外,《通知》還指出,要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合理取用水,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合理制定水力發電用水征收標準,同時,做好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來源:中國水網)
編輯: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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