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污泥處理處置,很多時候得不到足夠重視,發展艱難,與過程中的責任關系模糊有很大關系。只有明確了責任主體,才會有更進一步的監督和管理,為良好的付費機制形成奠定基礎。該如何厘清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的政府及相關責任?誰才是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究竟該如何付費?在“2011(第3屆)上海水業熱點論壇”上,中國水網專門就此對清華大學水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博士進行了專訪。
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劃分,是個非常容易混淆的問題。政府在污泥問題存在兩種責任。
一是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公共服務責任就是政府收取了公眾的“稅”或“費”,應當為社會提供的基礎服務,如醫療、教育、國防就屬于這一類責任。污泥的無害化、穩定化處理也屬于這一責任。政府要盡到這種責任,可以自己通過事業單位完成,也可以通過服務采購完成。如果通過采購來實現服務,政府就需要向提供服務的社會企業付費采購以污泥無害化、穩定化為核心的處理服務。盡管污泥處理環節受制于污泥處置環節,但污泥處理環節卻是政府公共服務責任的關鍵所在,而污泥的資源化大都不屬于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
二是政府的社會管理責任。政府社會管理是以實現社會的公平與穩定為目標的,環境保護屬于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政府對污泥處置環節的管理體現了其社會管理職能。地方政府不一定要在處置環節直接實施采購付費(不排斥政策性補貼),可以采取制定處置標準和強制性處置法規的方式,約束污泥處置行為。
因為政府是污泥無害化和穩定化的責任主體,因此一般而言,不能簡單地將污水處理廠作為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但是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如果污水處理廠是以事業形式運營的,那么污水處理廠可以代表政府成為污泥處理的責任主體;二是如果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社會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了污泥的無害化和穩定化服務責任,那么污水處理廠也可以代表政府成為污泥處理的具體責任主體。
明確責任主體之所以重要,因為這關系到誰是污泥處理處置服務的合同甲方,誰是污泥處理處置服務的付費主體。城鎮污水廠所產生污泥的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服務的最終付費主體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地方政府。
當地方政府通過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因地制宜地設定了污泥處置的不同路線,也就基本確定了污泥處理的無害化和穩定化處理的技術路線和相應的公共服務采購成本。因此,地方政府所確定的不同污泥處置路線,直接影響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務采購的污泥處理成本。
多數情況下,污泥的資源化是污泥處置的方式之一,屬于地方政府污泥處置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所約定的范圍。污泥的資源化以污泥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為基礎,只有實現了穩定化的污泥才能成為資源。如果政府在污泥處理環節的服務采購實施得當,就能夠支撐污泥資源化所需要的外部條件。有時候,污泥資源化處置實施的外部經濟條件并不成熟,就需要政府進行資源化的外部補貼,但是這一補貼往往來自中央政府的產業政策,如國家對污泥發電的補貼等。
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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