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據報載,“十二五”期間,我國在污泥處理處置上潛力巨大,投資有望達到600億元。前景美好,前路卻如迷霧。污泥處理工藝五花八門、行業規范相對薄弱,在此背景下,究竟該如何選擇合適的污泥處置處理方式?前不久召開的“2011(第三屆)上海水業熱點論壇”上,眾多與會專家也就此展開了熱烈討論。清華大學水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專門就此發表看法,認為污泥處置環節決定處理環節,污泥處置需要因地制宜,需要政府強制約束,并及時調整。
目前我國投入運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已經接近4000座。隨著大量污水處理廠投入穩定運營,污泥出路問題和二次污染的問題逐漸顯現,已經成為政府、企業共同關注的熱點。
從另一方面講,哪個地方的污泥處理處置問題急迫,就說明哪個地方的污水處理廠運營正常;一般而言,如果哪個地方還沒有關注污泥問題,只能說明其污水處理廠未能正常運營。
簡單地講,將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實現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過程稱為污泥處理環節;而將污泥穩定化之后,最終回歸自然和社會的過程稱為處置環節。
因為每個城市特定的條件不同,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條件、環境接納能力等多種因素有所不同,因此其處置的方式也應有所不同。從這個角度,污泥處置方式確定需要因地制宜。
為了實現因地制宜,地方政府需要根據各自的條件,定期發布不同的污泥處置方式的約束性法規和標準,而且這些法規和標準需要根據環境條件的轉變而不斷調整。
評價污泥處置方式的優劣,不僅要考慮污泥所產生的城市的具體自然條件、經濟能力,還需要從生態環境層面和跨城市的區域層面來系統考慮。要綜合考慮有機質的平衡、資源的綜合利用等因素。
一般而言,處置環節決定處理環節。同時,不同的處置方式,以及其所限定的處理環節,所產生的綜合成本會有很大的不同。
從污泥處理層面講,所謂因地制宜,都是過渡性的權宜之計。沒有充分對接污泥最終出路的處理方式都是過渡性的。污泥的問題由污水處理廠而產生,因此我們習慣于由污水處理廠的環節向污泥環節延伸:先完成污泥的處理環節,再尋求污泥處置的出路。但是如果尋求不到污泥處置的出路,或者污泥處置的思路不能被環境標準所接受,前面所進行的污泥處理環節就可能是無用功。目前,由市政公用或水務部門所作的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同樣沿襲了這種思路,即從處理層面考慮的多,從處置層面考慮的少。
污泥處置環節的因地制宜,需要政府來確定約束性方向。因地制宜是相對政府確定法規和標準時而言,關于污泥處置的法規和標準是強制性的,一旦確定就必須在一定時段內實行。污泥處理環節根據處置環節而設定,可以因地制宜選擇的空間很小。相對處置環節的強制性,確定了污泥處置環節后的處理環節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則屬于推薦性選擇。
編輯:李冬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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