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財政部下發《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經國務院批準,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四省市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對此,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接受中國水網采訪時認為,地方市政債破冰,或將為環保產業創造一個新的發展時代。
市政債或破解環境產業資金困局
城市環境服務作為一種公共服務,涉及政府、公眾、企業三方,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負有對環境項目進行公共投資等責任。但在實際的操作中,城市環境處理卻存在巨大的投資缺口。財政資金“杯水車薪”、產業資金投入不足是目前環保產業面臨的一大困境。目前環保產業資金投入仍受限于我國環境基礎設施領域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的投融資模式。“財政資金遠不能滿足環境產業發展的需要,專業投資運營商尚處于發展初期,資本市場還不夠發達,現有產業資金來源渠道不足以支持環境產業的深化和發展。”
據中國水網了解,目前城市水業投融資體制受到多種制約,國債在城市水業的大量使用伴隨著普遍的低效、浪費問題,難以提供穩定合理的投資渠道,而成本過高的銀行融資又難以與城市水業的長期經營相匹配。市政債的出現,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種新型融資渠道。
隨著國家對環境領域要求的強化,一些地方已經將環境治理作為政府考核內容。基于此,傅濤認為,用市政債進行環境項目投資,不僅可以實現地方政府的環境需求,更容易讓上級批準,同樣會很受市民歡迎,所以環境領域投資更可能被市政債涉及。
傅濤介紹,市政債試點,讓地方政府實現了事權和財權的統一,更有利于政府去實現自己的管理責任。以前環境領域采取的中央轉移支付或財政補貼的方式,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屬于拿別人的錢辦自己的事。地方政府可發行市政債后,將是花自己的錢辦自己的事,從理論上,辦事應該更有效率。
BOT模式或受沖擊, DBO模式可能成未來主流
據傅濤介紹,目前環境領域常見的BOT融資模式,本質上屬于項目融資方式,融資成本高,投入時間長,收費權和政府契約在其中作用重大。但實際上,當前,很多銀行對地方政府契約并不認可。而市政債的出現無疑開辟了投融資的新空間,給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個穩定合法的融資出口,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意義重大。
傅濤認為,發行市政債,政府有了新的融資渠道,融資成本相對降低,水處理及固廢處理通行的BOT模式也許會受到一定沖擊。隨著政府在此的大力推進,“后市政債時代”也許將會到來。
他同時強調,市政債讓政府實現了事權和財權的統一,所以必須防止地方政府過度使用這種權力:首先應該堅持市政債募集及使用公開化原則,以保證使用的透明化。同時,融資成本低不等于做事時花費的成本就低。所以建議發債政府應該堅持投資與運營分離原則,不要自己出錢自己花錢,要讓更專業的企業去做更專業的事情,政府負責投資和運行監督。
基于此,傅濤認為,DBO模式其實更適應“后市政債時代”的產業發展需求和方向。
所謂DBO模式,即要求中標方不僅要負責設計,還要負責建設和運營。這既是對不懂如何管理、運營企業的投資方的促進和推動,同時也要求中標商要把足夠的注意力轉移到質量上來,并保證項目長期運營。
從服務的角度, DBO模式更符合環保部正大力推進的環境服務業模式。不以投資為核心,實現了投資環節和運營環節的分離,可以更好地發揮環境企業的運營能力。
這種模式已經在世界上運用于多個大型項目,如果市政債更多地涉及到環境領域,未來,DBO模式或許會成為新的市場主流模式。
編輯: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