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網消息 2011年8月,廣西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水價的分類與構成、水價的制定、水價的申報與審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國家發改委啟動《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1998年)的大背景下,此《辦法》的出臺,存在的哪些亮點以及不足,會給中國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的立法帶來哪些影響,就以上問題,中國水網采訪了清華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以及通用技術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薛濤。
亮點之一:尊重歷史 謹慎前行
據中國水網不完全統計,自1998年原國家計委、原建設部頒布《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來,僅江蘇、青海、陜西三地分別在八年前出臺過供水價格管理的暫行辦法。此次廣西省出臺的《辦法》算是地方在“供水價格管理”立法上的首次突破。薛濤對中國水網記者表示,目前中國的城市供水價格還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體系。通過立法,是建立供水價格保證制度的正確方向。
薛濤說,與98年出臺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對比來看,廣西省此次出臺的《辦法》可以說是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謹慎前行。比如,《辦法》提出供水環節發生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并明確了可計入成本的水損底線;《辦法》規定,“一戶一表”改造費用由水價、供水企業、用戶三方共同承擔,解決了“一戶一表”改造投資來源問題;《辦法》提出,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的價外污水處理費和價格調節基金等費用外,其它費用一律不得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辦法》還明確指出,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以上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規定暫停供水。
亮點之二:首次提出可按成本費用利潤率核定供水企業利潤
薛濤對中國水網記者表示,《辦法》明確規定了供水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且分為幾種情況,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方法,也是本《辦法》的亮點之一。同時辦法首次提出,供水凈資產在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的供水企業,其合理的盈利水平可按凈資產收益率或供水成本費用利潤率二者中從高核定。按供水成本費用利潤率核定的,不得高于6%。
傅濤對中國水網記者表示,成本費用利潤率是企業一定期間的利潤總額與成本、費用總額的比率,表明每付出一元成本費用可獲得多少利潤,體現了經營耗費所帶來的經營成果。更適合以服務收費的行業企業;凈資產收益率是公司稅后利潤除以凈資產得到的百分比率,該指標反映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運用自有資本的效率,更適合于資產投資建設的行業企業。隨著供水行業的服務業轉型,其核算方法也須相應轉變。用成本費用收益率代替凈資產收益率將成為供水價格管理立法的一個趨勢之一。
亮點之三:首次提出水電價格聯動機制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為確保安全供水及供水企業正常運轉,對構成供水主要成本的電費,在國家調整供電價格時,同步調整供水價格,實行水電價格聯動。具體實施方案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薛濤向中國水網記者分析指出,由于水、電、氣等產品涉及到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支出,在價格調整時,容易引起民眾的過多抱怨,因此,政府的考量較多。但是,從目前的形勢來看,電價、燃氣價格、油價均上漲較快,而供水價格基本為地方政府決定,價格調整難度較大,往往“受傷”最深,主要是由于水企相對較弱。此《辦法》中提出水價與電價調整的聯動機制,為水價管理的立法,提出一個新的借鑒。
亮點之四:明確可執行兩部制水價
《辦法》明確規定,城鎮供水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主要用于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城市均實行的是單一制水價,即不用水就不用交費,這看起來很合理,但是供水企業并不因為一個人或家庭不用水而停止,每月還要抄表,水廠還要隨時供水,供水容量還要為不用水的個人或家庭準備,而所有這些均要進入成本,對不用水的個人或家庭的服務費用又要由全體用戶買單。因此,看起來合理的事情,其實是對全體用戶的不公平。清華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表示,兩部制水價可分擔政府對供水企業的補償或者補貼責任,同時促進水資源保護和用水公平。
薛濤亦表示,《辦法》雖然有亮點存在,但是《辦法》也存在著多方面的不足。
不足之一:政府補貼缺位
薛濤向中國水網記者表示,政府補貼的缺位,是《辦法》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也是整個行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之一。
目前,一方面水資源總量稀缺,以及水污染和水浪費越加嚴重,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加快,供水需求總量也在不斷提高,同時行業水質標準與服務的提高,均造成了巨大的投資增量。但十多年來,無論是中央財政還是地方財政,政府財政投資基本歸零。最近2年多來,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投資規劃,對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都有所考慮,唯獨對供水只做發展行業規劃和水質目標規劃,不做政府投資規劃。正如薛濤分析指出,目前,供水行業的政府投入,處于無計劃狀態。而這種無規劃的政府補貼,一方面,使得供水企業缺乏做大、做強、提高績效的熱情與動力,另一方面,也很難形成一個比較科學的、長期的、與投入直接相關的水價制度。
同時,薛濤指出,政府補貼的缺位,也使得上述亮點之一——“水電價聯動機制”成為一條難以實現的規定之一。
不足之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無法調整水價的解決方法缺失
《辦法》明確指出,制定城鎮供水價格,實行供水成本監審制度、價格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目前,中國城市水價調整要經歷由調價申請——成本審核——價格聽證會——調價方案申報——市政府常務會通過——價格執行這一復雜的過程,歷時長,阻力大。根據中國水網調研了解,有些城市經過聽證程序,調價方案已通過,最后卻因為CPI的影響等其他方面的原因,政府沒有通過調價批準,在此情況下,政府的責任在哪?如何進行補貼?《辦法》均沒有體現。
不足之三:沒有解決調價聽證會的有效性問題
以深圳市為例,2008年提出調價申請,歷時三年,2011年4月價格實施時的成本已比作為調價基礎的2008年成本大幅上升。由于調價歷程過長,使得價格出臺時已無法反映當期成本,未來伴隨著電價、原水價等其它生產要素價格的逐年增長,而水價長期不變,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供水企業的利潤都受到成本的嚴重擠壓。目前由于成本上升在前,提價在后,缺乏聯動機制的水價政策,使得價格無法及時體現成本的變化。
不足之四:水質檢測及監測費應該得到傾斜
《辦法》規定,計入供水成本直接費用的水質檢測及監測費,以三年實際發生的平均數計算。薛濤中國水網記者表示說,此條規定不鼓勵水企提高水質檢測與監測服務的標準,為水企提高水質標準留下了風險。實際上,我國絕大我數水企在水質檢測及監測服務上的投入嚴重不足。薛濤認為,《辦法》應該對水企在水質檢測及監測方面的投入有所傾斜。
另據中國水網記者了解,目前《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正在進行中,2011年10月將形成送審稿。水價機制的形成機制與城市水業的發展密切關聯,中國水網將密切關注水價管理的立法情況。
編輯:成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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