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發3號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相關要求,2009年至今,重慶市財政局積極爭取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分配政策。目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1]19號)對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分配比例,征收單位、解繳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通知規定,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的10%上繳中央國庫,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慶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慶市之間進行分配。
編輯: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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