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城市水業戰略論壇”現場報道,在今日下午召開的會議中,童新朝律師以律師的角度分析了我國水務改革的利弊得失,以及四種傳統水務企業的改革模式。
童律師指出,沈陽水務集團法律結構層次清晰,股權結構上屬國有獨資。便于政府監管,能最大程度的妥善解決原有職工的安置,能最大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的發生,是一個經過改制的傳統模式。但是他完全壟斷了本地市場,需要制度來保障防止壟斷損害市場經濟和公眾利益。
而深圳水務集團屬盒子公司,在股權比例上仍舊保留國有大股東的地位,這樣的法律結構設計無疑為政府監管和公眾利益保障提供了必要的基礎,是一種比較緩進且妥善的方案。但他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說在供水、污水處理簽約的主體缺位、錯位和越位,協議中的部分義務和責任很難完成等。
更多的關于童律師對于4月3日下午4家傳統水務企業改革的利弊得失分析,敬請關注中國水網的后續會議專題報道。(中國水網)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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