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微副研究員在環境高級戰略沙龍會議上發言
在環境污染的治理中,理論上普遍認為應該遵循始端原則即誰污染、誰付費、誰治理原則,這也是被大眾所熟知的確定污染主體責任量的原則。近期由清華大學和中國水網聯合舉辦的第三屆環境高級戰略沙龍會議中,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劉微副研究員指出,如果這個原則履行的非常完全、非常完美的話,是一個非常理想的責任界定原則,但面對我國過去長期粗放經濟增長方式已經造成的很多環境問題即污染存量,如果以始端原則執行的話根本不可能找到責任主體或者確定其過去長期所排放的污染量。還有另一種不適于采用始端原則的情況,就是有可能企業所繳納的排污費并不能夠抵消其造成的污染,面對這部分污染的增量問題也就是說企業不能完全承擔以始端原則界定的治污責任。總體來說,在污染的存量問題以及部分污染增量問題治理中始端原則并不適用,劉研究員指出,這就需要采用受益原則即誰從污染治理中受益誰負責的原則。
面對污染的存量及部分增量問題,首先可以肯定的就是治污責任必然由政府承擔,這個治理也肯定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產品,如改善民眾的生活環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本區域的投資環境等等。以太湖治理為例,在大量扎實的調研和計算工作后,太湖流域周圍縣市的受益是可以量化的。可以說受益原則對于橫向政府間責任的界定做到了量化的解決方案。
編輯:周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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