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上午10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記者招待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振華副主任、環保總局張力軍副局長,就環境資源和節能減排問題答記者問。
[香港文匯報記者]請問解副主任,現在重污染行業中想要申請上市或者再融資必須通過環保部門的環保核查,2007年首輪十家核查上市的企業中,包括有幾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請問環保核查機制的出臺對能源型企業產生什么樣的影響?是否對能源股上市或集資起到限制作用?
[解振華]根據新頒布的《節約能源法》和已經頒布實施的《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所有的新建項目要實行節能評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標準和規定的項目是不可能重新建設。對于上市企業,環保總局過去有規定,對所有上市企業,首先要審查它的環境行為,上市企業要對環境負責。如果不能夠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排放標準,做有損于環境行為的企業,這樣的項目、企業也不可能上市。這樣的措施,再加上節約能源法節能評估制度的實施,基本上能夠保證上市的這些項目企業在環境方面、節能方面符合國家的要求。
編輯:武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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