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定,從事水產養殖應保護水域生態環境,并明確嚴懲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成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最后一部法律。最終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92條,將于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在最終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新增加了第五十條,規定: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據國家環保總局網站,有些漁業養殖者盲目擴大養殖規模,養殖密度過大或者不合理投放餌料,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嚴重污染水環境。針對這個問題,水污染防治法做了上述規定。
修改前《水污染防治法》對水產養殖污染控制,采用“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表述,實際中難以執行。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還明確嚴懲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
編輯:武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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