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87號主席令,公布了這部法律。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條,比修訂前增加了30條。不僅內容大為豐富,而且結構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將原來簡單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分類重新進行歸并,劃分為:一般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提出保障飲用水安全,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農村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處置、完善法律責任等。
飲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務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條就在原有內容基礎上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法律制定的目的,而且在第三條提出“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放在了首位。同時,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門列為一章,顯示了對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決心和重視程度。
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水環境保護明確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范圍
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同時提出“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污水處理廠也要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制度是環保部門進行環境監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環保總局早在1989年召開的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中就把“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確定為八項環境管理制度之一。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明確提出“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雖然將城市污水處理廠作為排污許可管理的對象曾一度引起業內的極大爭議,但是由于污水處理廠在不達標排放的情況下會成為污染源,最終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是將其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的范圍之內。
城鎮水污染防治成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將城鎮水污染防治作為一個單獨的部分列了出來。再次明確“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并提出,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其它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在法律層面明確建設部門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運營監管中的責任,也是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一大亮點。
對于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提出,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雖然《水污染防治法》沒有像之前部分專家建議的那樣,明確排水許可與排污許可的界定,但是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排水許可的認同。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提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負責。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開始凸顯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將“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作為一節,列在了“城鎮水污染防治”之后。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的水污染現象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尤其是由于農藥、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農業灌溉等引起的面源污水成為很多水體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將其作為一個單獨部分提出是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的一大進步。
加大違法成本,完善法律責任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頸。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違法成本,大大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尤其是其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水污染訴訟中的受害方無疑是一個福音。新法特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此次修訂還設定了“水污染事故處置”一章,將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上升到了國家法律的高度。(中國水網 武紅霞)
編輯:武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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