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水污染防治法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
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等措施。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完善了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制度,對污染者對所造成的污染損害承擔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受到了社會各界的肯定,認為這是政府承擔民生責任、確保國民喝上干凈水的立法行動。而期待本法能不走樣地得到執行,五年、十年之后,水污染問題能有大的改觀,則是國民對政府效能的更深切的企盼。
應該看到,政府對保護和改善我國水環境的力度是不斷加大的。就在前不久,國家環保總局負責人還宣布將實行“綠色上市”,環境治理包括污水治理不達標的企業,不能上市融資。
同時,也應該看到,國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對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破壞環境的違規違法行為的容忍度則越來越低。近年來的幾起水污染重大事件變成社會突發性危機事故一再表明,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的改善上只能進步,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退步。這也是國民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高生活質量的正當要求。
這種正當要求已經成為政府“十一五”節能減排的硬約束。硬約束已經分解為各級政府的硬指標。兌現這些硬指標,是政府的責任。而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則使這一硬約束再上了一道更新的法律約束之鎖。可以說,對水污染的防治,水環境的改善,該硬的都硬了,能硬的也都硬起來了。
但是,不管如何硬,最終還得落實到執行層面上。執行的關鍵,一是算舊賬,以往未達標的單位如何達標?何時達標?屆時達不了標能否依法論處?再就是算新賬,新項目能否嚴格按照此法依法立項上馬?對違法上馬者能否依法究責?
不走樣地執行此法,既可以在水污染防治上還舊賬,也可以使新的發展不再欠新賬。現在每年的投入都是數以萬億元的巨量規模,如果所有的投資都符合新的環境要求,用不了十年,包括水環境在內的整體環境質量就肯定大不一樣了。(文/阿源)
編輯:武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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