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發[2007]21號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岳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及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現將《岳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岳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的正常進行,改善和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中心城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凡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是指在生產經營、教學科研和居民生活中排放的各種污水、廢水的總稱。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及利用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污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污水截流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專用于污水處理的河道、水庫、湖泊等。
第五條 市建設局是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物價、水務、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市物價局依程序報批后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使用城市供水企業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交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取用自備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交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并代征。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城市供水企業代征的,按照計量設施顯示的量值計算;由市水務部門代征的,按照市水務部門認定的取用水資源量值計算。
第九條 各單位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水質達到法定排放標準,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達到法定排放標準,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其污水處理費減半征收;未達標的則全額征收。
第十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憑市民政部門頒發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每戶每月免收5噸水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與各代征單位的主征費用實行“一票征收”,使用統一的專用票據并單獨列明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每月末前、市水務部門在每季末前將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至市財政專戶,并向市建設、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報表。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代征單位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的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一定比例拔付給代征單位。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交納污水處理費,對拒繳、少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納入市財政專戶,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城市納污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三)城市污水處理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的研究開發;
(四)城市污水行業管理費用;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每年11月底前,由市污水凈化中心編制本年度資金決算和下年度資金預算,經市建設、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按月將資金撥付到各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負責人、污水處理企業等單位,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它用。市建設局會同市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對資金支出、污水處理企業處理成本等進行定期監審,監審結果作為撥付資金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物價、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是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監管部門。
(一)市物價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明確取費主客體及相關取費政策。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監審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資金預決算,管理和使用好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市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費足額征收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條 市建設局負責加強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污水處理企業擅自停止運行或未滿負荷運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時處理的,責令其改正,依法追究其責任,并酌情扣減其污水處理費用。
第十九條 市環保局負責加強污水處理企業和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未做到達標排放的,要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或者標準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坐支、侵占、截留、挪用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侮辱、毆打相關管理部門、代征單位工作人員,阻撓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后,環保部門不再向通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居民征收排污費。但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仍需依法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污水的,也需繳納超標排污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和云溪區、君山區、屈原管理區可參照執行。
主題詞:環保 收費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岳陽軍分區司令部,市紀委辦公室。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11月21日印發
編輯:全新麗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