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水價改革,理順水價結構,保護和優化配置水資源,提高供水的使用效率,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供水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市物價局、市建委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2007年3月1日起提高市區供水價格。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市物價局、市建委相關負責人。
一、這次市區供水價格調整方案?
這次市區供水價格調整,是將市區供水平均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1.13調至1.33元,每立方米調高0.20元。具體到各類水價,調幅不一:
1、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95元調至1.05元,每立方米調高0.10元;
2、工業用水價格由每立方米1.20調至1.35元,每立方米調高0.15元;
3、行政事業用水由每立方米1.20調至1.70元,每立方米調高0.50元;
4、經營服務用水由每立方米1.60調至2.00元,每立方米調高0.40元。
5、特種用水由每立方米1.98調至2.80元,每立方米調高0.82元。
按照這次市區供水價格調整方案,供水價格調整后,原宣州區物價局2000年規定的每戶每月加收一度表損的政策取消;城市低保家庭仍執行市政府宣政[2004]8號規定,每月免收4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費。
二、這次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必要性?
這次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從政策上講,是資源價格改革的一部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2004]36號)要求,各地要加快城市水價改革的步伐,盡快理順供水價格,逐步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科學、完善的水價機制,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快制定城市水價調整方案,并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的供求情況適時調整。國家計委《關于改革水價促進節約用水的指導意見》(計價格[2001]1702號)要求:“價格改革一是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二是充分體現供水的商品價值,使水價達到合理水平。”。應該說,從國家的水價改革政策上看,理順供水價格,逐步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是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水價改革的趨勢。
從市區供水現狀看,調整城市供水價格也勢在必行。
一是制水成本逐年鋼性上揚,已造成企業虧損。制水成本上揚這里有管理因素,但電費上漲、資產增加、工資調整也是制水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由于市區自來水從水陽江取水,取水距離遠,需通過二次加壓,取水及制水電耗比較大,再加上國家先后多次調整電價,致使每立方米供水電耗從2002年以來0.29元上升到現在的0.38元,增加支出0.09元。另外企業改制資產重估增值,工資及附加費按政策規定逐年鋼性提高,這些都使制水成本上升。安徽同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認定原供水公司2005年經營已發生虧損。
二是原供水公司自我積累能力較差,資本生產性投入明顯偏低,積累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宣城是個縣改市城市、城市規模小,經濟和公共設施基礎都比較差,而原供水公司又由于在保本微利的價格政策下,長期以來自我積累能力一直較差,投入不足所積累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鰲峰水廠已越來越不適應城市的發展,供水能力日趨緊張;取水口加壓站高壓配電開關柜嚴重老化(已于2007年元月完成改造,總投資70多萬元);舊城區管網布局不合理,供水管徑偏小,老化;水質化驗設備及工藝未達到建設部規定標準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都迫在眉睫,而改造企業就要有積累。
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價格不足以彌補簡單再生產的或需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價格部門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調整價格,以有利于促進供水事業的持續發展。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的合理收益是,凈資產利潤率8-10%,我市調整以后的收益率仍低于改水平。
因此,從政策和現狀看,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是必須的和必要的。
三、市區供水價格調整后的,與周邊城市相比處于什么水平?
由于自然條件主要是水資源條件的不同,各城市供水成本不一,價格也不一。調整前我市市區供水價格低于周邊城市,調整后我們也低于周邊城市,這主要是目前我市未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全省其他省轄市都開征了。剔除污水處理費,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我們和周邊城市基本相當。居民生活用水:宣城,調整前0.95元,調整后1.05元。周邊城市(不含污水處理費)現行價格:蕪湖1.05元(2006.3調整)、馬鞍山1.10元(2004.4調整),池州0.95元(2002.3調整)。池州水價調整工作也在準備。
四、市物價局、市建委在保證這次調整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和客觀性上做了哪些工作?是否充分征求和聽取用戶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安徽省定價目錄》規定,城市供水價格屬實行政府定價項目,其價格管理權限省物價局授權市人民政府,并且屬于《安徽省價格聽證目錄》范圍。鑒此,這次水價調整,從申請方申請,到評審方評審,到審核方審核,到聽證代表產生和聽證會的召開以及相關公示要求,我們都嚴格按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和《安徽省<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保證了這次調整價格行為的合法性。
為確保這次調整價格行為的客觀性,市水務有限公司2006年3月11日書面提出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申請后,市物價局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規定,要求具備評審資質條件的會計事務所對其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了評審。2006年6月市物價局又依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相關政策對申請報告和評審報告進行了審核,調整了電費支出、工資支出、招待費支出等。借此需要說明的是,審核中,對市水務有限公司提出2006年新增固定資產和對低保家庭每月減免4立方米水費支出以及取消的每戶每月加收一度表損政策減少的收入,認定成本時未考慮,要求企業應從加強管理角度來消化。
這次水價調整,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市物價局、市建委在聽證會前召開了座談會和在宣城物價網上征求了意見。7月7日市物價局召開了有市人大、市政協、市監察局、市法制辦等8個單位代表和市民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就市水務有限公司提出的調價方案,征求了相關單位和市民意見。11月22日又召開了有市委、市政府、市消協等14單位和團體參加的座談會,就修改后調價方案再次征求意見。11月16日市物價局在宣城物價網面向社會征求了意見。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規定,11月24日市物價局、市建委在宣城賓館召開了“宣城市城市供水價格聽證會”,就市水務有限公司提出的調價方案和座談會產生的兩套方案,一并提交聽證代表,就其必要性、合理性進行論證。聽證會議參會正式聽證代表24人,其中消費者代表7人,會議邀請了市監察局等相關部門代表及各新聞媒體記者列席會議,宣城電視臺對此進行了公開報道。這次調價方案最后確定,采用了各方代表以下意見:
1、調價幅度不宜過大。
2、制定新的供水價格時應適當拉開各類用水價格,具體調整幅度上,居民小一點,其它用水大一點。
3、將行政事業單位用水與工業用水分開,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價格,促進機關節約用水。
4、城市供水價格調整,要考慮城市低保家庭利益。
五、調價后小區用戶水費如何執行。答;已實行“一戶一表”改造的用戶,嚴格執行調價后的政策。未實行“一戶一表”改造小區用戶水費也應執行調價后的政策,目前,此類小區在執行水費政策上,存在各種問題,這是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其他城市也存在,解決問題的途經是實施“一戶一表”改造。我們要求宣城水務有限公司加快“一戶一表”改造,希望市民予以配合。最后需要說的是,新的宣城水務有限公司運行后,我們已要求公司,在積極配合原公司改制,維持基本穩定的同時,狠抓安全生產和技術改造,要多方籌集資金,加快三水廠建設,要提高水質,改善服務,加強管理,降耗增效,為宣城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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