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改委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廣泛征求意見,針對文件中踢出來的三個問題,中國水網電話采訪了一位在自來水公司的專家。
他說關于供水企業合理的生產能力利用率的問題,他對《辦法》中的說法有些異議。《辦法》中“第二十條 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不能全部由當前消費者承擔。本期供水分攤的固定資產折舊按本期固定資產折舊總額乘以本期生產能力利用率確定。本期生產能力利用率=本期實際日綜合生產能力÷設計日綜合生產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設率。合理超前建設率暫按20%確定。”他認為超前建設的投資成本不能全部由消費者承擔,立意是好的,但是全部由供水企業承擔也是不合理的。比如北京的現實情況,因為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面水2部分,因為地下水源的不足,不得不開辟新的水源地,建設新的地面水廠,致使能力超前,如果這部分由供水企業承擔的話,顯然有失公允。而且超前建設率20%,也相對偏小。另外公式中的計算方法沒有考慮最高日用水量,而供水企業的設計能力是要滿足最高日的用水需求。國際上一般采用的公式是設計供水能力/最高日用水量=1.3。
至于近期廣泛被關注的《辦法》中的人均工資1.2倍的問題。他認為限制壟斷行業的工資水平是應該的,但是他認為這個數字如果定得過低將不利于行業的發展。目前辦法中規定的1.2倍,對于北京還不什么問題,目前北京供水企業的平均工資仍在平均水平以下。而國外相對公務員中等水平的收入,供水行業的收入處于中上等水平,略高于公務員。
對于《辦法》中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的年供水量2億立方米以內的產銷差率不高于18%;年供水量2億立方米以上的產銷差率不高于16%。他認為這個數字非常不合理。考慮了管網長度、查表到戶的比率對漏損率的限值進行修訂,是比較合理的,而《辦法》的產銷差率除了漏損率還有部分免費供水量,考慮到這個因素,18% 和16%的數值定得偏低。
他強調,作為供水企業控制成本非常重要,但是重中之重仍然是保證老百姓安全地喝到水。
(中國水網 史瑛)
編輯: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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