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招標投標程序性規定》的通知
簽發人:吳桂英
陳宏志
劉 縉
畢小剛
京發改〔2006〕118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市發展改革委與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招標投標程序性規定》,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特許經營者招標投標程序性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以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規范特許經營者招標行為,根據《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和《北京市政府項目法人招標投標程序規定(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招標的招標人是負責本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市級城市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實施機關)。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和簽訂協議的過程中,有關問題需要征求相關行政部門意見的,實施機關應當及時征求各部門意見。
第六條 特許經營者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結果、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招標投標信息在“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網站公布,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按照《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經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規定特許經營者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實施機關可根據需要制定特許經營者招標工作方案,確定特許經營者招標的范圍(國內招標或國際招標),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時間及進度計劃,招標費用及其解決方案,評標方法與主要標準,擬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的條件、方法等。
第九條 實施機關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協議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編制招標文件應當符合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招標工作方案的規定。擬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應當符合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專家起草的,實施機關應當組織有關方面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投標人須知:招標說明;項目概況;特許經營內容;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要求;開標評標安排;投標有效期;評標方法和標準;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函、授權委托書、投標保證金等擔保形式。進行國際招標的,有關文件中語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釋。
(二)特許經營項目基本情況、相關條件及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要求。
(三)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基礎資料,主要包括投標人應提交的有關方案(開發方案,設計方案,融資方案,貨物和服務采購方案,運營方案,移交方案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圖紙及有關資料。
(五)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函、授權委托書、投標人資格和資信證明、投標保證金或者其他擔保形式。
(六)特許經營協議的主要條款。
(七)特許經營項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要求及其計算方法;采用國際招標的,應當規定報價的貨幣及其匯率計算要求、匯率風險責任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項目主要情況與要求;有關政府承諾;資格預審方法;資格要求及入圍條件;投標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文件目錄及其有關格式規定與要求等。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概況、特許經營內容、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和途徑、遞交投標文件的方法和途徑、投標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在招標公告中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特許經營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特點,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資格預審公告至少應該包括項目名稱、特許經營內容、資格預審文件獲取方式、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提交方式和地點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應當嚴格按照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來確定預審入圍者。
資格預審結束后,實施機關向預審入圍者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同時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其他申請人。
第十七條 實施機關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以會議記錄或其他書面形式進行的解釋或者對招標文件的修改,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內容涉及改變招標方案有關內容的,應當報實施機關審定。
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應當將招標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九條 投標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名義投標,不能同時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重復投標。
第二十條 以聯合體名義投標的,應當在申請資格預審時或投標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所有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聯合投標協議,協議中應申明聯合體成員對所有合同條款所承擔的共同義務和各方獨自承擔的義務,所有聯合體成員均承擔連帶責任。
(二)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明確授權聯合體中的一個成員作為牽頭人,代表聯合體聯系、辦理有關投標事宜,并負責特許經營協議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三)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所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的資格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和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一個替代方案作為備選標,并提交替代方案的全套投標材料。
替代方案應是在滿足招標項目要求的基礎上,對原方案進行局部改動,使方案得到優化,有利于提高項目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有利于改進和提高項目的可行性。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決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可以邀請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由有關行政部門的代表和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共7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當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內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初審,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做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審查和確認投標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沒有進行資格預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詳細評審前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具體考察。不符合資格評審要求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不對其投標進行詳細評審,不推薦其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對于初審合格的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調整商務偏差和技術偏差,進行詳細評審、量化和比較,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交評標報告,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及廢標情況說明;
(四)評標標準、方法或評標因素一覽表;
(五)綜合評估比較表;
(六)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七)簽訂合同前應處理的事宜。
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審查評標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報實施機關。實施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重大項目報請市政府批準。
中標候選人和中標人名單應當在《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從發布公示信息的次日起算。
第三十條 實施機關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談判小組,進一步審查中標人的財務和技術能力及有關方案,并就具體細節問題和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進行談判。
第三十一條 實施機關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確定中標人后十五日內,實施機關應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六章 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 實施機關與中標人草簽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內容應當符合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不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由實施機關與中標人直接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四條 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中標人應當于草簽特許經營協議后,在規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由實施機關與項目公司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確認其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五條 實施機關應當記錄有關資料,收集、整理特許經營者招標過程中有關信息,建立并保存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者檔案。
第三十六條 實施機關、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及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在特許經營者招標過程中獲得的有關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特許經營者招標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依法向實施機關提出異議和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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