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起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舉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反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涉嫌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應當依法依規移交有關單位處理。收到反映尚未出臺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可以轉送起草單位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核舉報材料是否屬于反映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情形,以及舉報材料是否完整、明確。
舉報材料不完整、不明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舉報人在七個工作日內補正。舉報人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判斷舉報材料指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查。
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核查并作出核查結論。舉報事項情況復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延長期限。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
抽查可以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進行,或者針對具體的行業、領域實施。對發現或者舉報反映違反條例規定問題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重點抽查。
對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及其派出機構起草的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由實行垂直管理單位的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抽查情況,并可以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
第四十條 對通過舉報處理、抽查等方式發現的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核查。核查認定有關政策措施違反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各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派出機構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逐級報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的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實施公平競爭審查督查,并將督查情況報送國務院。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督查對象應當按要求整改。
第四十二條 起草單位未按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指出問題,聽取意見,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起草單位的有關上級機關,也可以邀請有關上級機關共同實施約談。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發現存在行業、領域、區域性問題或者風險的,可以書面提醒敦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整改和預防。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發現起草單位存在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起草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出臺政策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有關監督工作的;
(三)對公平競爭審查監督發現問題,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約談后仍不整改的;
(四)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經營者,是指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變相確定的某個或者某部分經營者,但通過公平合理、客觀明確且非排他性條件確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依據法律法規,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務權力和職責的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專業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非行政機關組織。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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