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態環境廳12月7日印發《云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分為七章三十四條,從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管理保障等方面明確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和實施要求。
云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范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云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部門環境應急預案,是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指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等工作,不適用于政府環境應急預案。
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按照相應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關聯銜接、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全省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督促其派出機構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管理。
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行政區內環境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 編 制
第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制定生態環境部門應急預案。
符合以下情形的單位應組織編制單位環境應急預案:
(一)涉及生產、加工、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或釋放《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載明的環境風險物質的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其他應當編制的情形。
編制單位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七條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標準和規范,緊密結合部門、單位實際制定。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風險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及處置、后期工作、應急保障及預案管理等,體現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組織環境應 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和應急響應、信息報告、后期工作、預案管理及附圖、附件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環境風險評估,需重點明確周邊環境風險受體、環境風險物 質及單元、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 管理現狀、差距及完善措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判定等。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需重點調查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設施情況,并依據環境風險源分布、周邊環境風險受體情況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對現狀進行差距分析,提出補充完善措施。
第八條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規定;
(二)與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并符合上位環境應急預案要求;
(三)要素齊全、信息準確,附圖、附件完整規范清晰;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合理明確,環境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程序規范、內容全面,環境風險等級判定結果科學可信,與實際情況相符;
(五)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單獨制定危險廢物應急預案,也可在環境應急預案中制定危險廢物類專項預案或專章;
(六)環境應急預案附件包括“一圖兩單兩卡”,即預案管理“一張圖”,“一張圖”應至少包括環境風險源平面分布、周邊水系及環境風險受體分布、雨污水收集排放管網、應急救援組織信息、應急物資裝備信息等內容。環境風險辨識、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兩個清單”,環境安全職責承諾、應急處置措施“兩張卡”。
第九條 一般環境風險的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在滿足要素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內容,以現場處置預案以及“一圖兩單兩卡”為主。
第十條 涉及“一廢一庫一品一重”(危險廢物、尾礦庫、化學品、重金屬)的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應突出行業特點,明確特征環境風險物質種類、數量、工藝及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章 評審、發布和備案
第十一條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執行。評審可采取會議評審、函審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較大及以上風險或風險等級降低的單位,應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并查勘現場。
第十二條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結論分為通過評審、原則通過評審和未通過評審。
通過評審時,單位需對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形成修改說明,并送評審組組長復核、簽字確認。原則通過評審時,修改說明應送評審組所有專家復核,并由評審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審,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可給出未通過評審的結論:
(一)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缺少等級判斷或判斷錯誤;
(二)現有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要求,且無補充完善內容,或未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的;
(三)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缺失或未對調查結果進行差距 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四)應急響應內容中關于污染切斷、控制、消除、監測等 關鍵步驟缺失,或應急處置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五)預案附圖、附件未編制或有重大遺漏;
(六)現行環境風險評估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中提出的 需整改項目未完成閉環整改;
(七)報告內容與現場查勘情況存在應急池、雨水閘控建設 等嚴重不符;
(八)其他突出的問題。
出現上述情形的,相關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并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四條 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完成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
第十五條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由生態環境部門會議審議決定,主要負責人簽發,以部門名義印發。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名義印發。
第十六條 對確需保密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且需要公布的應急預案,應按照保密要求進行脫密處理后公布應急預案的簡本或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七條 環境應急預案應在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公布及備案。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及時通過本機關政府網站公布。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采用多種靈活有效的形式,向本單位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布。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在正式印發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報送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向單位所在地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備案。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在單位主要生產設施或環境風險源所在地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并送涉及的其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的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由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報送其上級生態環境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行電子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報送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紙質版和電子版:
(一)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文本應包含簽署發布文件,編制說明文本應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四)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專家復核簽字的修改說明;
單位應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并報送備案。
備案受理部門應當對單位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出具加蓋公章的應急預案備案表;材料不全的,責令單位補齊相關文件后按期再次備案。
備案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二十條 單位應按期完成環境風險評估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中提出的整改實施計劃,整改完成情況應登記建檔備查。整改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培訓、宣傳和演練
第二十一條 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后,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環境應急預案培訓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環境應急培訓,對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或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應開展專項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預案修訂后應及時開展培訓。
第二十二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環境應急預案,鼓勵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三條 編制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開展演練,同時做好應急設施設備與物資儲備,明確應急設施設備啟用與物資調用程序,確定報警、聯絡、信息發布方式等。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單位結合風險等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題演練。
第二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單位應加強演練評估。演練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五條 應急演練結束后,演練主辦單位應組織參演單位和人員認真總結,并形成演練總結報告。同時,應將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總結評估報告及演練音像資料等及時歸檔。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明確整改要求并督促指導。
第五章 評估與修訂
第二十六條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環境應急預案 定期評估制度,重點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據評估情況提出修訂意見,實現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環境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環境應急預案的修訂,并變更備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 險評估的;
(三)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防控措施、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 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存在嚴重缺失或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重要環境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且無法滿足當前環境應急需求的;
(六)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應急演練、預案抽查中發 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應結合上位預案及時進行銜接性評估,并推動預案修訂完善。
第二十八條 環境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六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組織對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情況及預案質量進行抽查檢查,每3年對行政區內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開展一次抽查檢查。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定期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工作抽查檢查。
抽查檢查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或相結合等方式,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可結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等同步開展。抽查檢查發現嚴重問題的,提出退回修改、重新備案等處理方式。
第三十條 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行政區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情況,并于公布后的10個工作日內,經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報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企業事業單位可結合本單位情況參照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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