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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發布

時間:2023-11-30 11:34

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評論(

為適應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建立健全環境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編制了《吉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吉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立健全環境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建設美麗吉林,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吉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吉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積極預防。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強化預防、預警工作,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各級政府及部門各司其職、分級指導、分級處置。

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并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積極支持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機制,不斷提高應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1.6預案體系

《吉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下級預案,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專項預案。

2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省政府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情況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省政府決策部署,成立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由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件2。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組織、指揮、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協調解放軍、武警、航空、鐵路、電力等部門參與應急保障和救援;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相關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建議;研究決定應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省級應對工作。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組織修訂《吉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和救援隊伍建設;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落實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決定事項;加強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聯動和協調配合。

初判未達到成立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條件時,省政府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省生態環境廳或涉事市(州)級政府請示,成立省政府工作組,對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未成立省政府工作組時,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調、督促地方開展環境應急處置。

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生態環境部提出請求。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保證通訊通暢,做到信息共享。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制定并落實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實施方案。

2.2 市、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缧姓^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對需要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跨市(州)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市(州)級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市(州)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

市(州)、縣(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省委、省政府可根據事發地政府請求、省生態環境廳建議或實際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事發地市級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并于省現場指揮部到位后服從省現場指揮部指揮。視事件情況將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成員單位納入現場指揮部。

省現場指揮部負責按照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授權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響應工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現場情況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和支援請求。省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令專人擔任。

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后,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市(州)、縣(市、區)政府視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各級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常態化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應對專家庫,并及時更新、補充,動態調整。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預案,健全風險防控體系。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信息發布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各地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新媒體平臺、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各級政府應規范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事件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進行升級或降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的,發布警報的政府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并終止相關應急響應措施。

3.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命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報告職責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報告時限按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5)省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3.2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危害,已經或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省生態環境廳要及時通報相關市(州)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涉及港澳臺人員或境外人員,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根據需要報國務院辦公廳。

4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第一處置責任主體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危害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后,要立即核實信息,快速啟動相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實施處置工作,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

4.2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省應急響應設定從高到低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總指揮啟動一級響應。

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副總指揮啟動二級響應。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牽頭應對工作。當超出設區的市級政府響應能力時,省生態環境廳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及影響,或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或根據事發地設區的市級政府申請,啟動三級響應,并報告省政府。同時,省生態環境廳作為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或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報請省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牽頭應對工作,必要時可以向上級政府請求支援。當超出縣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響應能力時,省生態環境廳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及影響,或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或根據事發地設區的市級政府申請,啟動四級響應,并報告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作為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指派工作組趕赴現場。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當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后,省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接受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

4.3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3.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政府組織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以確保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根據污染物特征和環境條件,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并有針對性的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3.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健康安全。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由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政府統一規劃,設立緊急避險場所。履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應當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

4.3.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救治,暢通綠色轉診通道,將重癥傷病員轉至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3.4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支持。

生態環境部門在應急環境監測中承擔以下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情況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制定應急環境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

4.3.5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3.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負責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新媒體平臺等多種途徑,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發布新聞通稿、訪談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負責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組織應對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3.7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4響應終止

4.4.1響應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應當終止。

4.4.2響應終止程序

(1)根據現場處置情況,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響應終止建議。根據“誰啟動,誰終止”原則,由啟動響應的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領導終止響應。

(2)響應終止后,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應當根據省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等工作。

5后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5.3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4 應急過程評價

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結束后,事發地政府應組織開展應急過程評價,對環境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消防救援部門、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環境應急專家作用,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h級以上政府應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強化救援隊伍與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h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條件建設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同時,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年度更新信息逐級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政府應會同省通信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鐵路部門、民航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增強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等裝備建設,加強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能力。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托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7 監督管理

7.1預案演練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責積極組織或參加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發現預案不足。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預案演練的指導、監督、檢查。

7.2 預案更新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開展預案評估,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宣傳與培訓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和自救能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應有計劃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專門人才。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省、市、縣三級政府專項預案和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部門預案(實施方案),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及梅河口市政府應建立健全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并將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修訂,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省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及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吉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吉政辦函〔2016〕24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吉林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高幾率死亡,省級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 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 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放射性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注:名詞解釋

Ⅰ、Ⅱ、Ⅲ、Ⅳ、Ⅴ類放射源分類標準按照《關于發布放射源分類辦法的公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62號)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射線裝置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鈾礦冶指含鈾系放射性核素礦石的開采、選礦和水冶過程或處理活動的簡稱。

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附件2:吉林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吉林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主要有:省生態環境廳、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廳、省外辦、省廣播電視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藥品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氣象局、省地震局、民航吉林安全監督管理局、中鐵沈陽局集團、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省電力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以及事涉地市(州)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污染處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等。

二、應急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醫學救援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廳、省藥品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員緊急醫學救援;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四、應急保障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和應急保障的需要,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商務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電力公司、民航吉林安全監督管理局、中鐵沈陽局集團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做好生活必需品有序供應,保障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提供地理信息數據,開展應急測繪。

五、新聞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省政府外辦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導開展事件進展、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采取多種形式,通俗、權威、全面地做好相關知識的普及;堅持事件處置和輿情處置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落實,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六、社會穩定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廳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七、涉外事務組:由省外辦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和事涉地市(州)政府等參加。

主要職責:及時將涉外事態情況向外交部報告,按照外交部統一部署和要求開展有關涉外工作。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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