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起草目的及背景
二次供水是城市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保證城市供水安全和水質保障的“最后一公里”,關系到城市居民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日發布實施的《邵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邵市政辦發〔2014〕17號),已經不能滿足我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運行和維護管理的需要,為此,需要結合最新的政策文件和實際情況重新制定《邵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一)滿足國家、省級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更高標準的需要。2015年2月,住建部等四部委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強調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科學規劃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統籌實施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加強管理,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質量;2020年6月,省住建廳發布《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技術標準》從技術層面進一步規范了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2020年12月,省住建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進一步明確和強調了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過程中的相關要求。因此,有必要結合新的國家和省級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標準,制定新的二供管理辦法,適應新時期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相關要求。
(二)強化二次供水設施運行和監督管理的需要。由于建管不科學,缺乏統一的建設管理標準,且管理單位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二次供水設施得不到正常的更新維護和及時檢修,為進一步提升二次供水運行管理水平,改造完成后的二次供水設施以及新建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由供水企業統一接管運行,并負責日常維護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水平和水質安全將得到進一步提升。因此,有必要對原二供管理辦法中運營維護有關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同時在進一步落實運行管理單位及產權人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政府部門行業監管。
(三)規范二次供水收費管理的迫切需要。目前多數小區將二次供水成本計入物業管理成本,也有部分小區水表直接分表到戶,由物業公司代繳,因二次供水費用分攤方式不透明、收費標準不統一,分攤到戶后導致水價偏高,此外老舊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目前對于上述費用的分攤暫未明確。因此,有必要對原二供管理辦法中關于二供設施建設改造費用和收費管理的內容進一步明確細化。
(四)為落實關于加強二次供水管理的市人大重點建議。市人大代表針對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我們結合原二供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編制新的二供管理辦法,既有力答復了市人大重點建議,又為今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政策制定過程
為了做好《邵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工作,2023年3月,我局組織對全市二次供水管理現狀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并形成了專題調研報告;2023年4月,組織召開了邵陽市城區二次供水“建、管、改”座談會,會上聽取了市委第四巡察組、市直相關部門、市自來水公司、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小區居民代表的意見建議;2023年8月,形成了《辦法》的初稿;2023年9月、10月,兩次征求了市直相關部門和市自來水公司的意見,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見稿;2023年11月至12月,進一步組織相關專家和單位,并結合我市二次供水的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月,提交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24年2月,市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了《辦法》。
三、政策制定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2020年03月修正);
(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2016年修改);
(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
(5)《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
(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衛生部 GB5749-2006 2012年);
(7)《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建設部 CJJ140-2010 2010年);
(8)《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2022年修改)
(9)《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10)《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
(11)《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技術標準》(DBJ 43/T353-2020)。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章四十二條,包含總則、設施建設管理、設施移交管理、運行維護管理、水質管理、日常監管管理、收費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十部分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條明確了二次供水和二次供水設施定義。
第二條說明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規定了各相關部門在二次供水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第四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前期,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充分考慮多方因素,做出科學合理的規劃;同時明確新建配套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建設單位需要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根據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中關于“對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的要求,提出對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由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
第五條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2020年03月修正)《湖南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技術標準》(DBJ43/T353-2020)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相關要求,一個是符合建設工程“三同時”要求,另一個是必須獨立設置且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裝泵抽水。
第六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應有相應的資質且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七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的前期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或規劃方案評審、施工圖設計和審查、施工期間等階段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的相關要求,供水企業要對既有建筑二次供水設施開展全面排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與戶表改造、老舊小區改造、安全衛生防范設施建設統籌考慮。
第九條根據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中關于“充分發揮政府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業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多渠道籌集資金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籌集機制。對于“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的老舊居民小區,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對于國有企業辦社會提供供水服務的職工家屬區,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要根據國家有關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要求落實改造費用。”的要求,提出對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采用以上分攤方式。
第十條規定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的驗收要求,為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質量,確保居民用水衛生和安全,對于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規定了二次供水工程所采用材料的相關要求,為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以及衛生質量要求,所采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省、市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申請移交前應該滿足的條件。為保證順利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并使供水企業充分了解和掌握現有二次供水設施情況,便于后續維護和管理,需要提供現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全部相關資料。并且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經營用水、消防用水和小區綠化用水)完全分離,以便供水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管理的相關要求,《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號)中第三條和第七條關于“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及規范組織驗收,設市城市及縣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對于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必須組織整改,達到《標準》要求。”“按照《標準》建設、改造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后原則上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供水企業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設市城市及縣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的要求提出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前后的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保修責任不因移交供水企業管理而轉移。
第十六條規定了供水企業與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委托方簽訂二次供水服務協議(合同)相關內容,根據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中關于“供水企業承接二次供水運行維護業務時,應對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受委托承擔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的供水企業應與委托方簽訂二次供水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二次供水服務具體事項、服務質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的要求,若由城市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則須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合同),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專業運行維護的建議,根據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中關于“積極鼓勵供水企業逐步將設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對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專業運行維護。對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對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行決定將設施管理委托給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業務委托給供水企業。”的要求,提出上述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承擔的職責,包括管理人員、巡視巡查制度、衛生保潔、信息公示等方面。
第十九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日常巡查、異常情況報告、配合運維單位、清潔衛生等方面。
第二十條規定了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相關要求,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2020年03月修正)第二十二條中關于“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出上述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監管制度和應履行的職責和工作內容,包括臺賬、清洗消毒、管理人員、水質檢測、異常情況處置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機構應履行的職責和工作內容,包括安全操作規程、檔案、清洗消毒材料、合同、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測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的專業單位的職責和工作內容,包括取樣、檢測方法、項目和檢測頻率、檢測費用等方面。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建立二次供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包括系統的建立、設施檔案等信息的錄入等方面。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相關措施,主要包括現場檢查、水質抽樣、查閱資料、問題說明、糾正違規行為、下發整改通知書等方面。
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日常管理應履行的職責,包括水質報告檔案、責令整改通知、水質污染事故調查和處置等方面。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備和材料的要求,為了保障二次供水設施設備質量和運行安全,確保所選用設備和材料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主管部門加強對二次供水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要求,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2016年修改)中第二十二條關于“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準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準文件”的要求,提出上述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運維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水價收費標準按照湖南省發改委制定的《湖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核準的收取,不得另行收費。
第三十條規定了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供水價格定期監管并及時調整到位。
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未移交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由管理單位通過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
第三十二條根據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中關于“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將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國家反恐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創新運營機制,多渠道解決資金來源,落實監管責任,推動形成權責明晰、管理專業、監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新格局,解決好城鎮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質安全問題。本條規定了未移交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由管理單位通過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的要求,為確保二次供水運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推動開展反恐安全防范工作,本條規定了公安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根據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中關于“落實責任,確保二次供水安全。承擔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運行、衛生管理、治安保衛等有關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應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衛生管理、治安保衛人員,強化日常管理,提供優質服務。要充分利用物聯網技術,建立二次供水遠程管理控制網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要制定或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嚴格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的要求,為確保二次供水安全,本條規定了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的單位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發生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時,相關單位職責和應該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供水安全、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突發事件時相關單位應遵守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2022年修改)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的要求,本條規定了單位或個人相關的禁止從事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要求,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規定了《辦法》實施時間和有效期限。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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