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貼息資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應于1個月內匯總經辦銀行的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審核后向財政部提交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自收到清算報告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的審核意見,及時與各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
四、監督管理
(一)確保專款專用。經營主體要確保將貸款資金專項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嚴禁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貸款資金,嚴禁將貸款資金用于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對于未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二)壓實各方責任。壓實經辦銀行審貸責任,要從嚴審批,合理匹配優惠信貸額度,從快發放貸款,強化貸后管理,確保貸款資金用于相關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嚴格把關,確保項目符合項目清單范圍和其他審核要件。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
(三)加強資金管理。財政、發展改革、行業主管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及時共享財政貼息、備選項目清單、再貸款清單等信息。財政部門要加快貼息資金撥付進度,提高審核質效,支持政策精準落地。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大審核把關力度,推動財政貼息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建立貼息工作月度臺賬,及時掌握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情況。
(四)嚴格責任追究。相關部門要加強全過程跟蹤管理,發現貸款資金不按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的,要及時追回相關信貸資金和中央財政貼息,并依法依規對經營主體和經辦銀行進行處罰。相關經營主體、經辦銀行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4年7月10日前,將本年度貼息資金需求申請報告及測算表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和各地報送的申請情況,預撥貼息資金并在下一年度統一結算。
(二)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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