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2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四川領先微晶玻璃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3年12月28日,廣安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廣安市空氣質量網格化監測管理平臺”開展非現場巡查,發現“華鎣工業園區577號”小微站數據異常,執法人員立即對小微站周邊企業開展排查,發現距離小微站300米左右的四川領先微晶玻璃有限公司廢氣治理設施損壞未及時修復,廢氣可能超標排放。廣安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外排廢氣開展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顆粒物排放濃度為123.9mg/m3,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標準3.13倍;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1050mg/m3,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標準2.5倍。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廣安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6.65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
阿壩州馬爾康四川恒興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滲坑排放生產廢水案
2023年9月7日,阿壩州馬爾康生態環境局聯合阿壩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馬爾康市公安局對雙江口電站開展聯合檢查,執法人員在無人機巡飛過程中發現雙江口電站飛水巖反濾料加工系統廢水處理沉淀池的循環抽水泵未開啟,沉淀池東北角有一個洞口。經調查,該洞口為人為鑿開,池內生產廢水通過洞口排往南側一處滲坑,并通過滲坑直接排入地下。該項目環評報告書中要求“工程河段水域功能為Ⅱ類水域,廢、污水禁止直接排入水體,應處理后回用、灑水降塵或農林灌溉等綜合利用”。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阿壩州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69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將該案移送至馬爾康市公安局。2024年1月15日,馬爾康市公安局對相關負責人李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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