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保護補償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綜合性、基礎性行政法規形式予以鞏固和拓展,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以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條例》共6章3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生態保護補償的內涵。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確工作原則、健全工作機制。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三是規范財政縱向補償。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以及在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補償資金及時補償給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的資金,應當優先用于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等。
四是完善地區間橫向補償。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對補償機制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五是鼓勵推進市場機制補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社會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六是強化保障和監督管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和核撥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對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資金。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公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文件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9號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已經2024年2月23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4月6日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和規范生態保護補償,調動各方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可以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前款所稱單位和個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其他應當獲得補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拓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渠道。
第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相關機制,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第七條 對在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財政縱向補償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
第九條 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中央財政按照下列分類實施補償(以下稱分類補償):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濕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水生生物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其他重要生態環境要素。
前款規定的補償的具體范圍、補償方式應當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生態保護成效等因素分類確定,并連同補償資金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事項依法向社會公布。中央財政分類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分領域制定。
第十條 在中央財政分類補償的基礎上,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要求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實施分類補償或者由地方財政出資實施分類補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落實資金。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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