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目效益效果評價:財務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資源和能源利用效果、碳達峰碳中和效益、技術效果等;
(四)項目目標及可持續性評價:目標實現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項目可持續性等;
(五)項目總結:自我評價結論及相關建議。
開展專題后評價的項目主要聚焦專題評價內容進行自我總結評價,可簡化編寫其他內容。
核準項目的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主要根據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主要內容、核準要求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建設內容及其效益等情況進行編寫。
第十條 項目單位在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時,應同時按照以下清單準備相關資料,供開展后評價時查閱。
(一)項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項目申請書、資金申請報告、開工報告、規劃選址和土地預審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節能評估報告、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土保持報告、金融機構出具的融資承諾文件等資料,以及相關批復文件。
(二)項目實施文件。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資計劃、概算調整報告、施工圖設計會審及變更資料、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總結、調試總結報告、監理文件、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以及相關批復文件。
(三)其他資料。主要包括項目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資料,項目運行和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與項目有關的審計報告、監督檢查或督導報告、統計資料等。
核準項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單中與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主要內容、核準要求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建設內容及其效益等情況相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
不得委托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建設實施工作或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承擔同一項目的后評價任務。
第十二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在接受委托后,應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在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和社會訪談的基礎上,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對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項目申請書及其審批或核準文件的相關內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評價。
承擔專題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應側重對專題評價內容開展深入系統地分析評價,并加強與同行業、同區域項目的對比分析。
第十三條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根據業內應遵循的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范,獨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在委托時限內完成項目后評價任務,提交合格的項目后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項目后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概述: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主要結論、項目后評價開展情況及主要結論。
(二)項目前期決策總結與評價:規劃政策符合性、建設必要性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項目申請書及其審批或核準文件主要內容和調整情況及其評價。
(三)項目建設準備和實施總結與評價:開工準備、建設過程、組織管理、重大設計變更、資金落實和使用、竣工驗收等情況及其評價。
(四)項目運行總結與評價:運行效果、制度建設執行等情況及其評價。
(五)項目效益效果評價:財務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項目資源和能源利用效果、技術效果等發揮情況評價。
(六)項目目標及可持續性評價。
(七)項目后評價結論及意見建議。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結合具體項目的行業特點、實際情況對上述內容予以適當調整。
開展專題后評價的項目主要聚焦專題評價內容進行總結和評價,可不涉及其他內容。
核準項目主要對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文件主要內容、核準要求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建設內容及其效益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不涉及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項目后評價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等,并統籌運用信息技術、大數據、遙感監測等現代化手段。
項目后評價應持續探索創新科學、有效、適用的評價方法。
第十六條項目后評價應按照適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制定規范、科學、系統的評價指標。
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后評價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具體項目后評價方案。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公眾利益的非涉密項目,工程咨詢機構在開展項目后評價過程中,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的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章成果應用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后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政策調整、制度優化、投資決策、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將后評價成果提供給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機構參考,共同推進成果應用。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以適當方式匯編后評價成果,大力推廣通過項目后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一條對于通過項目后評價發現的問題,應以適當方式聽取項目單位意見。有關部門、地方應認真分析問題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并認真落實,相關落實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部分后評價項目進行回訪,重點了解后評價工作開展、成果應用及相關改進意見落實情況。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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