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獎補和扣減資金管理辦法》,詳情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獎補和扣減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重要講話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十三屆五次全會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工作部署,強化財政投入與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機制引導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達標市、縣的以獎代補資金。
本辦法所稱扣減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依據考核結果,從上下級財政結算中扣減未完成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市、縣的資金。
第三條 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獎補和扣減,以全區各市、縣人民政府為對象,市轄區納入地級市考核,寧東管委會和紅寺堡區分別按照地級市、縣進行考核和扣減??己霜勓a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支出功能科目2110301-大氣,2110302-水體),扣減通過一般公共預算中自治區與市、縣財政結算補助科目辦理(1100208-結算補助收入)。
第四條 獎補資金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結果導向,財政引導、以獎促建,各級聯動、形成合力”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級財政和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建立體系完整、權責清晰、適時高效、動態調整、管控有力的綠色發展投入機制,加快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五條 獎補和扣減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管理,統籌用于大氣、水污染治理與保護相關支出(包括:中央和自治區項目配套、規劃編制、項目儲備論證、能力建設、設備設施運維、污染治理),優先支持農村清潔取暖項目建設和農村特殊困難群體冬季清潔取暖運行補貼,不得用于人員補助、購置固定資產(檢驗監測設備和執法裝備除外)等經常性支出。市縣及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可根據污染治理工作需要,獎補資金在大氣和水體間調劑使用。
扣減資金由自治區統籌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修復。
第六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依據現有核算體系、年度監測數據和有關規定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目標,并按程序組織實施考核、提出獎補資金分配和扣減建議。自治區財政廳綜合考慮資金需求和年度預算規模下達獎補資金,扣減自治區對市縣結算資金。
第七條 獎補和扣減標準。根據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結果,采用逐項指標計算法進行獎補和扣減。
(一)獎補標準。
地級市和寧東管委會每完成1項考核指標計1.5分,各縣每完成1項考核指標計1分,未完成考核指標的相應扣分。
(二)獎勵金額。
地級市獎補資金用于市轄區的金額不得低于獎補資金總規模的60%,具體方式由市級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三)扣減標準和金額。
扣減資金實行總量封頂,即未完成考核任務的市、縣按照獎補標準的5倍扣減資金,當地級市扣減資金規模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2000萬元扣減,2000萬元以下的據實扣減;縣級扣減資金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1000萬元扣減,1000萬元以下的據實扣減。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大氣、水污染治理工作部署,結合每年預算安排規模適時調整考核指標體系、獎補和扣減標準。認真落實自治區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部署,逐步將減污降碳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對成效顯著的市縣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獎補資金后,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按要求向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報備獎補資金安排情況,做好資金使用監督、績效管控和結果運用。
第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加強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補資金分配、考核認定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公布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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