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依法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
第三十三條 特許經營項目涉及新建或改擴建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法定規劃規定的規劃條件和建設標準。
第三十四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范和特許經營協議,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特許經營者在保障項目質量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通過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積極創新等方式產生的效益,除協議另有約定外,歸特許經營者所有。
第三十五條 特許經營各方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范特許經營項目有關階段和環節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運轉正常及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按規定進行移交。
第三十六條 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并應當建立和落實相應保密管理制度。
實施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特許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許經營者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七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維修、保養過程中有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三十九條 因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政策調整損害特許經營者預期利益,或者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許經營者提供協議約定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應當依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或者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給予特許經營者公平合理補償。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條 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如協議變更可能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征求債權人同意。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直接融資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披露。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確有必要延長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充分評估論證,協商一致并報批準后,可以延長。
第四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出現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因政府方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并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給予原特許經營者公平合理補償。
因特許經營者原因導致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履行有關資產移交、債務清償、違約賠償責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間配合政府維持有關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四十二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提前終止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設施、資料、檔案等的性能測試、評估、移交、接管、驗收等手續。
第四十三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提前終止,對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繼續采用特許經營方式的,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期限內因改擴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
新的特許經營者選定之前,實施機構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標準、產品或服務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督管理,并依法依規加強成本調查監審。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特許經營進行監督管理,不得以實施特許經營為名違法增設行政審批項目或審批環節。
第四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會同有關方面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定期開展運營評價,并按相關規定開展相應的績效評價,并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對價格進行調整的機制,保障所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同時,結合特許經營者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評估項目潛在風險。
實施機構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運營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許經營有關政策措施、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組成以及職責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實施機構應當將特許經營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結果、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內容及其變更或終止、政府投資支持、公共產品或服務標準、監測分析和運營評價結果等信息,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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