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近十年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現就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近十年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切實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現就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準確把握新機制的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拓寬民間投資空間,堅決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提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運營水平,確保規范發展、陽光運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備一定投資回報,不因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政府可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在項目建設期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給予政府投資支持;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
(二)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等具體實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和運營期間的資產權屬,清晰界定各方權責利關系。
(三)合理把握重點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限定于有經營性收益的項目,主要包括公路、鐵路、民航基礎設施和交通樞紐等交通項目,物流樞紐、物流園區項目,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場等市政項目,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項目,具有發電功能的水利項目,體育、旅游公共服務等社會項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農業等新型基礎設施項目,城市更新、綜合交通樞紐改造等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
(四)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要堅持初衷、回歸本源,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制定《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并動態調整。市場化程度較高、公共屬性較弱的項目,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關系國計民生、公共屬性較強的項目,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屬性強且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對清單所列領域以外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可積極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按照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要求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明確管理責任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做好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切實加強政策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規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作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以下簡稱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方案編制、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合作期滿移交接收等工作。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嚴格把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等有關內容,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大財會監督力度,嚴肅財經紀律。
(六)穩妥推進新機制實施。把握好工作力度、節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采購程序的項目,以及后續新實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均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新機制執行,不再執行2015年5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
二、規范推進建設實施
(七)嚴格審核特許經營方案。對擬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應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規范,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并比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要求,由有關方面履行審核手續,以合理控制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明確項目產出(服務)方案。在審核特許經營方案時,要同步開展特許經營模式可行性論證,對項目是否適合采取特許經營模式進行認真比較和論證;必要時可委托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提高可行性論證質量。
(八)公平選擇特許經營者。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經批準的特許經營方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依法依規選擇特許經營者(含特許經營者聯合體,下同)。應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并高度關注其項目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選定的特許經營者及其投融資、建設責任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重新履行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建設投資、運營成本、投資回收年限等,合理確定特許經營期限,充分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特許經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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