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陜西省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榆林高新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榆林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8日對榆林高新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公司2023年6月16日至17日氨氮超標,最大超標0.209倍,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榆林高新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處罰款壹拾貳萬元整。
行政處罰決定書(榆林高新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K環罰〔2023〕180號
當事人名稱:榆林高新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93573549893N
地址:陜西省榆林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開源大道閆莊則
法定代表人:魚城郡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6月16日至17日氨氮超標,最大超標0.209倍。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榆林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10月8日由執法人員郭小榮、楊寶林制作,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影像資料(2023年10月8日由執法人員楊寶林拍攝,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3.《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10月8日由執法人員郭小榮、楊寶林制作,證明你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因和動機);
4.明渠排放在線監控歷史報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日報表(2023年10月8日由執法人員郭小榮、楊寶林調取);
5.營業執照(2023年10月8日由榆林高新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提供,證明違法主體)。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榆環罰告字〔2023〕202號),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在規定的限期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參照《陜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超總量狀況,超總量不足5%,處罰幅度10-20萬元。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罰款壹拾貳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陜西省非稅收入待解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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