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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時間:2023-11-16 09:28

來源: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評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發電企業,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國家地熱能中心,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地熱能開發利用企業:

  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我們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統計報表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統計調查制度》),已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國統制〔2023〕114號),現印發執行。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做好各項統計數據報送工作。

  《統計調查制度》月報以電子版形式按原渠道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年報以紙質和電子版形式同時報送。《統計調查制度》可在國家能源局網站(.cn)下載。執行過程中有何情況和意見,請與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聯系。

  聯系電話:010-81929500,81929501(傳真)

  國家能源局

  2023年10月29日

  附件: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

  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

  國家能源局制定

  國家統計局批準

  2023年9月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目錄

  一、總 說 明

  二、報 表 目 錄

  三、調 查 表 式

  (一)風電并網運行情況

  (二)光伏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三)光熱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四)生物質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五)生物質成型燃料利用情況

  (六)風力發電設備情況

  (七)生物質發電設備情況

  (八)地熱能開發利用情況

  四、主 要 指 標 解 釋

  五、附 錄

  一、總說明

  (一)調查目的

  為全面及時了解全國可再生能源生產、消費、供銷基本情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運行的監測與監管,為能源管理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劃、監控行業運行情況提供依據,特制定本調查制度。

  (二)調查對象和統計范圍

  本調查制度涉及的調查對象為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國投電力公司、國華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中國風電集團有限公司等可再生能源開發投資企業。

  根據調查內容的不同,相應的統計范圍見報表目錄。

  (三)調查內容

  本調查制度統計內容為全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費等基礎數據。

  (四)調查頻率和時間

  所有報表均為定期報表,報告期別分為月報和年報兩種方式,各表的具體時間要求見報表目錄。

  (五)調查方法

  本制度的調查方法為重點調查,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填報目錄、受表單位和報送程序,認真組織實施,全面及時報送。

  (六)組織實施

  由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根據本制度組織各可再生能源行業有關單位共同建立能源行業監測統計體系,各單位根據不同的任務分工,分別完成各自的數據報送。

  (七)報送要求

  各報表的報告期別、填報單位、報送日期、報送渠道見報表目錄。

  (八)質量控制

  本制度針對統計業務流程的各環節進行質量管理和控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組織對數據進行審核,主要通過系統審核和專人審核的方法合理性校驗。一是企業上報時的自我審核,包含系統內設自動審核功能對數據的合理性校驗以及上報人員及其單位負責人的人工審核,二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對報表進行驗證審核,并最終確認,保證數據完整準確。

  (九)主要統計指標公布的時間、渠道

  本統計調查制度服務于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需要,發電量、產量、加工量、庫存、銷售等統計數據不匯總、不對外發布。

  (十)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每月編制《月度能源數據》,通過國家能源局內網共享給國家能源局各司、各直屬事業單位、各派出機構。責任單位為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責任人為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負責人。

  (十一)使用單位名錄庫情況

  統計調查對象使用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

  二、報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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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表式

  (一)風電并網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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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說明:1、統計范圍:本區域內全部風電場。

  2、報送單位: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和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報送。

  3、本表為月報、年報通用。

  4、報送時間:月報于次月10日前,年報于次年3月10日前。

  (二)光伏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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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說明:1、統計范圍:本區域內全部光伏發電項目。

  2、報送單位: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和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報送。

  3、本表為月報、年報通用。

  4、報送時間:月報于次月10日前,年報于次年3月10日前。

  (三)光熱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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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說明:1、統計范圍:本區域內全部光熱發電項目。

  2、報送單位: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和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報送。

  3、本表為月報、年報通用。

  4、報送時間:月報于次月10日前,年報于次年3月10日前。

  (四)生物質發電并網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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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說明:1、統計范圍:本區域內全部生物質發電項目。

  2、報送單位: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和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報送。

  3、本表為月報、年報通用。

  4、報送時間:月報于次月10日前,年報于次年3月10日前。

  (五)生物質成型燃料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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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說明:1、統計范圍:本區域內全部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產和應用項目。

  2、報送單位:全國各生物質成型燃料利用企業。

  3、本表為年報。

  4、報送時間:次年3月10日前。

  (六)風力發電設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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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物質發電設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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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統計范圍:本企業當年投產的所有生物質發電項目。

  2、報送單位: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3、填報要求:

  (1)組織機構代碼只需填寫到生物質發電總公司

  (2)設備型號嚴格按照設備銘牌填寫

  4、本表為年報。

  5、報送時間:次年3月10日前。

  (八)地熱能開發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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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 統計范圍:本區域內全部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

  2. 報送單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全國各地熱能開發利用企業。

  3. 本表為年報。

  4. 報送時間:次年3月10日前。

  四、主要指標解釋

  1.平均設備容量:指發電機組在報告期內按日歷時間平均計算的容量。

  平均設備容量=Σ發電機組容量×報告期內該機組構成本廠發電設備的小時數/報告期日歷小時數。

  2.發電量:指電廠(發電機組)在報告期內生產的電能量,是發電機組經過對一次能源的加工轉換而生產出的有功電能數量,即發電機實際發出的有功功率(千瓦)與發電機實際運行時間的乘積。調度口徑發電量是指報告期電網調度范圍內發電機組發電量的總和;全口徑發電量是指報告期全國所有發電機組發電量的總和。

  3.上網電量:指該電廠在報告期內生產和購入的電能產品中用于輸送(銷售)給電網的電量,即廠、網協議確定的電廠并網點各計量關口表計抄見電量之和。

  4.平均利用小時:指反映發電設備按照銘牌容量計算的設備利用程度的指標。

  發電設備平均利用小時=發電量/發電設備平均容量

  (注:此公式中的發電量不含試運行電量)

  5.發電生產廠用電:指發電廠生產電能過程中消耗的電量。

  (注:指標1-5,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均適用)

  6.棄風電量: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風電場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不包括風電場因風機自身設備故障原因未能發出的電量。

  具體計算方法按照原電監會《風電場棄風電量計算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7.風電棄風率: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風電場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棄風電量)與全部應發電量的比率。

  風電棄風率=棄風電量/(風電實際發電量+棄風電量)

  8.集中電站和光熱電站棄光電量: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集中光伏電站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不包括光伏電站自身設備故障原因未能發出的電量。

  9.集中電站和光熱電站棄光率: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集中光伏電站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集中電站棄光電量)與全部發應電量的比率。

  集中電站棄光率=集中電站棄光電量/(光伏實際發電量+棄光電量)

  10.投產日期:指建設項目按計劃規定的生產能力在本年內全部建成,經驗收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引進項目并應按合同規定經過試生產考核達到驗收標準,經雙方簽字確認)正式移交生產或交付使用的時間。風電、太陽能發電:按并網時間填報。

  11.平均儲熱小時數=∑光熱發電站容量×本站儲熱小時數/∑區域光熱發電總容量。

  12.農林生物質直燃發電項目:指以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剩余物、林業“三剩物”為原料,直接燃燒后或氣化后發電的項目。

  13.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指以城市生活垃圾為主要原料,在專用垃圾焚燒爐中直接燃燒后發電的項目。

  14.沼氣發電項目:指利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城鄉生活垃圾、工業有機廢水、污泥等有機物質在厭氧條件下經過微生物的發酵作用生成沼氣后燃燒發電的項目。

  15.其他項目:指蔗渣發電等自發自用、未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生物質發電項目。

  16.生物質成型燃料:指以農林生物質(農作物秸稈及農產品加工剩余物、“林業三剩物”等)為原料,通過專門設備在特定工藝條件下經物理壓縮加工制成的顆粒狀、棒狀、塊狀等固定形狀的燃料。

  17.生物質成型燃料產量: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生產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

  18.生物質成型燃料產量折標煤: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生產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按照熱值折算的標煤量。

  19.生物質成型燃料利用量: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利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

  20.生物質成型燃料產量折標煤: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利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按照熱值折算的標煤量。

  21.項目建設類型:指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建設方式,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造項目(將燃煤、燃油、燃氣等化石能源發電項目改造為生物質發電項目)

  22.鍋爐類型:指生物質發電項目所選用的鍋爐類型,農林生物質直燃發電項目鍋爐類型主要包括爐排爐、循環流化床鍋爐等,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沼氣發電項目等也有對應的專用鍋爐類型。

  23.組織機構代碼:嚴格按照當地統計局頒發的《統計登記證》中單位代碼填寫;嚴格按照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結構代碼》填寫。

  24.中深層地熱能:是指蘊藏在地下水中,通過天然通道或人工鉆井進行開采利用的地熱能。溫度一般在25℃以上,埋深介于200-4000m之間。

  25.淺層地熱能:是指蘊藏在地表以下一定深度(一般小于200米)范圍內巖土體、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熱能,它受地球內部能量傳導和太陽輻射共同作用而產生,一般溫度低于25℃。

  26.土壤源熱泵:通過地埋管形成地下熱交換器,以土壤作為低溫熱源,通過熱泵裝置利用土壤中所蘊含的低品位的淺層地熱能為建筑供暖、供冷。

  27.地下水源熱泵:抽取地下水,以地下水作為低溫熱源,利用熱泵裝置從中提取熱量或冷量用于建筑供暖或制冷,然后再將地下水回灌到地下。

  28.地表水源熱泵:以江、河、湖、海水為冷熱源,利用熱泵裝置從中提取熱量或冷量用于建筑供暖或制冷。

  29.再生水(污水)源熱泵:以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再生水或原生污水作為低溫熱源,利用熱泵裝置從中提取熱量或冷量用于建筑供暖或制冷。

  30.中高溫地熱發電:利用溫度介于90-150℃的中溫地熱流體或溫度高于150℃的高溫地熱流體進行發電的過程。

  31.中低溫地熱發電:利用溫度介于25-90℃的低溫地熱流體進行發電的過程。

  32.干熱巖發電:利用埋深介于3000-10000m,溫度高于200℃,內部不存在流體或僅有少量地下流體的有較大經濟開發價值的熱儲巖體進行發電的過程。

  33.中深層地熱能供暖:利用溫度高于25℃,埋深介于200-4000m之間的地熱流體進行供暖的過程。

  34.淺層地熱能供暖/制冷:利用地表以下200m以淺范圍內的巖土體、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熱能,通過熱泵裝置供暖/制冷的過程。

  35.地熱能發電、中深層地熱能供暖、淺層地熱能供暖/制冷數據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地熱信息管理平臺提供(有關要求見《關于加快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2〕83號))。

  36.地熱能供暖/制冷替代標煤量計算方法:Q=P×h。其中:P為建筑供暖/制冷負荷,供暖負荷參考地熱資源地熱勘察規范(GB/T 11615-2010)取值50W/m2;制冷負荷參考實用供熱空調設計手冊取值150W/m2。h為年供暖/制冷時間,單一供暖項目建議為4個月;供暖/制冷項目的供暖、制冷時間之和建議為6個月。供暖/制冷項目的供暖和制冷替代標煤量分別計算。以上方法供參考,分別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優化調整。(例:北方某地,供暖季4個月,1萬平米供熱量Q=10000×50×4×30×24×3600=5184000MJ;1千克標煤熱量為29.307MJ,則每萬平米每個供暖季供熱量折算標煤177噸。)

  五、附 錄

  (一)向國家統計局提供的具體統計資料清單

  月度/年度統計資料:全國、分地區、分品種(風電、光伏發電、光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同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

  (二)向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提供的統計資料清單

  月度統計資料:全國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及同比。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11月2日印發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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