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對化州市百奧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對實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人民幣肆拾捌萬元(¥480000.00元)罰款。
茂 名 市 生 態 環 境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茂環罰字〔2023〕30號
化州市百奧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82MA515YAE51
法定代表人:馮*均
住所:化州市S284省道禾化村路段****
我局于2023年6月10日對你公司營運的化州河西產業聚集區水質凈化廠進行檢查,并委托茂名市化州生態環境監測站對該廠污水排放口DW001的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色度分別為159mg/L、82.6 mg/L、5.7 mg/L和700倍,均超過了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許可限值。
以上事實有《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報告編號:2023-06-020)和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達《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茂環告字〔2023〕31號),擬對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我局依申請召開聽證會,你公司在會上主要提出以下意見:1、進水濃度過高導致出水超標;2、采樣頻次不規范,且監測報告未送達企業,程序違法;3、積極采取措施降低影響;4、本次處罰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經研究,我局認為:1、進水濃度過高不是超標排污的法定免責理由;2、瞬時監測值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存在超標排污行為的證據使用;3、本案采樣及監測報告作出時,未有規定要求生態環境部門必須向當事人送達監測報告;4、你公司前次違法行為已被我局行政命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不存在連續性,本次行政處罰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因此,我局決定不予采納你公司提出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規定,并參照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第七點§2.7.1“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3個以上8%、廢水日排放量200噸以上10%、超標20倍以上23%”的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公司實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人民幣肆拾捌萬元(¥480000.00元)罰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以上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納罰款前,請到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化州分局開具《茂名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戶 名:待報解預算收入非稅收入收繳
賬 號: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在60日內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訴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18日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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