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發布一起污水處理廠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表示,經研究,該單位進廠水水質嚴重超過設計標準,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已經無法滿足處理需求,在發現出水水質超標后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匯報、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積極整改,調運活性污泥,增加生化污泥濃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并已經實施污水處理廠提質擴容項目,環境局決定采納企業的陳述申辯理由。
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做出如下決定:針對該單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發布一起污水處理廠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表示,經研究,該單位進廠水水質嚴重超過設計標準,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已經無法滿足處理需求,在發現出水水質超標后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匯報、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積極整改,調運活性污泥,增加生化污泥濃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并已經實施污水處理廠提質擴容項目,環境局決定采納企業的陳述申辯理由。
環境局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該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做出如下決定:
針對該單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正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巴環不予罰字〔2023〕1-3號
若羌縣昆侖綠潔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824MA776AX14L
法定代表人:韓斌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地址:新疆巴州若羌縣315國道以南昆侖路220號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對你單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問題進行現場執法檢查,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憑: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調查核實城鎮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超標問題的通知》,用于證實你單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違法事實的線索來源;
2.我局環境執法人員于2023年7月13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圖片及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韓斌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用于證明你單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違法事實;
3.我局執法人員調取你單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的截圖,用于證明你單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違法事實;?
4.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韓斌提供的你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處罰對象和調查取證對象具備合法性;?
5.我局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巴環罰告字〔2023〕1-33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聽證權利和期限。你單位于2023年7月23日向我局遞交了陳述申辯書,但未在5日內向我局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你單位陳述申辯理由如下:
1.若羌縣城鎮污水處理廠于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進水水質設計值為:BOD5280mg/L、COD500mg/L、SS450mg/L、NH3-N45mg/L、TN60mg/L、TP5mg/L、pH6-9。經污水處理廠每日常規檢測,3月22日進廠水總氮646.6mg/L、氨氮81.85mg/L,3月23日進廠水總氮496.9mg/L、氨氮88.264mg/L,進廠水水質嚴重超過設計標準。
2.若羌縣城鎮污水處理廠于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已經五年,原設計處理能力為4000m3/日,隨著城鎮發展規模不斷擴大,已經無法滿足需求。2023年春季復工復產后進廠水量逐漸加大,最高進廠水量已經達到190m3/h、4560m3/日,超出設計處理能力14%。
3.若羌縣人民政府已經批準實施污水處理廠提質擴容項目,已經于2022年8月啟動,計劃于2023年年底建成投入運行,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擴增至1.4萬m3/日處理能力。
4.2023年3月中旬生化池水溫快速提升,致使好氧池內微生物代謝、微生物群落產生變化,除氮浮游菌菌群不足,除氮效率降低。污水處理廠提質擴容項目中已計劃在池底增加水質加溫裝置或對AAO池進行封閉加蓋,徹底解決水溫變化造成的不利因素。
5。3月19日-21日期間國家電網多次停電,加之污水處理廠僅建設備用電源,對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造成一定影響。
6.在發現出水水質超標后,積極向若羌縣住建局和巴州生態環境局若羌縣分局進行匯報,并向巴州生態環境局污染源監控中心提交超標異常報告。
7.在發現出水水質超標后,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積極整改,調運活性污泥,增加生化污泥濃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8.以上所述均為事實,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原因,均超出污水處理廠自身控制能力范圍,非若羌縣昆侖綠潔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主觀原因造成。鑒于上述原因,懇請免于行政處罰。
經我局研究,你單位進廠水水質嚴重超過設計標準,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已經無法滿足處理需求,在發現出水水質超標后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匯報、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積極整改,調運活性污泥,增加生化污泥濃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并已經實施污水處理廠提質擴容項目,我局決定采納你單位的陳述申辯理由。
我局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做出如下決定:
針對你單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總排口污染因子(氨氮、總氮)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應當引以為戒,加強企業自主環境管理,落實環境管理措施制度,確保污水處理廠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14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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