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3 月 28 日起,江蘇省《DB32/ 4440-202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 "《標準》")正式實施。新《標準》在管控上更加嚴格、精準,明確實行分區管控,對標長三角地區執行最嚴排放限值。為加強銜接,《標準》給現有企業預留3年改造時間,過渡期間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仍分別對應執行國家標準和省太湖地方標準。
《標準》要求對于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位于重點保護區域且總設計規模大于等于5000 m3/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區域且總設計規模大于等于10000 m3/d的,執行A標準。《標準》中排放A標準的多個常規指標除TN外都達到了Ⅳ類水標準,COD:30mg/L,氨氮:1.5mg/L,TP:0.3mg/L,TN:10mg/L,排放指標達到了準Ⅳ類水標準(注:“準Ⅳ類”標準指的是污水中常規指標除總氮外均達到地表水Ⅳ類標準)。
《DB32/ 4440-202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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