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強項目執行信息復核。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已簽約PPP項目相關參與方按規定在PPP項目庫上傳項目合同等材料并更新項目相關信息。省級財政部門應組織對項目合同內容、社會資本方資格條件等進行復核,對于存在違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情形、社會資本方不符合資格條件的項目,不得納入執行庫。未納入執行庫的項目,不得安排財政預算。
(十一)規范項目預算管理。PPP項目政府方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承擔的股權投資、運營補貼等財政支出責任,以及取得的資產權益和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股息、超額收益分成、社會資本違約賠償等收入,依法依規全面納入預算管理。對于已進入付費期的PPP項目,應按照預算編制程序和要求,將項目合同約定的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
四、保障項目陽光運行
(十二)推動項目信息公開。地方財政部門應依托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加快推動PPP項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開,壓實項目各參與方信息公開責任,強化項目信息動態更新,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主動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
(十三)強化財政承受能力動態監測。省級財政部門應組織轄內市縣財政部門定期、據實做好入庫PPP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數據和本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數據更新,動態反映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情況,切實發揮財政支出責任監測預警機制作用。
(十四)強化信息公開監督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對本地區入庫PPP項目信息錄入、更新和公開情況進行篩查和監督管理;財政部PPP中心不定期開展PPP項目庫信息質量抽查;對于未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財金〔2021〕110號)規定更新信息的項目,應督促有關方面予以整改。
地方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動PPP規范發展、陽光運行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保障,壓實各方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工作協同,持續推動PPP項目規范運作,不斷提升項目管理水平和信息質量,助力擴大有效投資、提升公共服務質效。
財 政 部
2022年11月11日
發布日期:2022年11月18日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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