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細則除了將細化重點放在一些限值取值方面,還需重視《管理辦法》中一些內容、定義的解釋與明確。如監管周期與成本監審工作之間的具體聯系,對于處于不同情況和不同時期的供水企業如何進行成本核算,明確一些成本構成的定義、包含范圍等。
就目前已印發的地方細則而言,在建立供水服務質量激勵機制方面,有些地區已將供水服務質量與權益資本收益率相掛鉤,但是如何對企業的供水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考核的標準以及主體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建議在細則中能夠提及相關的計劃,更有利于實際落地。此外,很多地區更注重的是相較供水企業以往的服務而言質量提升與否,而忽略了橫向比較與縱向比較同樣重要。企業供水服務質量的自我提升固然值得鼓勵,但是也需對企業自身相較于行業平均水平甚至是先進水平之間的距離有一個清晰認知,從而更加客觀地評估企業供水服務水平,也有利于明確未來服務提升方向,不斷優化供水服務品質。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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