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升碳交易管理能力。鼓勵中央企業加快建立完善碳交易管理機制,嚴格落實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加強對購入碳排放配額的資產管理。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專業碳交易管理機構,建立企業碳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強化碳市場分析、碳配額管理、排放報告編制、碳交易運作等工作。積極參加全國和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嚴格執行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管理規定,按要求開展排放權交易及配額清繳。積極培育新產品與新業務,開發碳匯項目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項目。完善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平臺,建立中央企業碳交易信息共享共用機制,發揮協同效應。
(三)提升綠色金融支撐能力。積極發展綠色金融,有序推進綠色低碳金融產品和服務開發,拓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業務范圍,積極探索碳排放權抵押貸款等綠色信貸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產業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發起設立低碳基金,推動綠色低碳產業項目落實。
八、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資委成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統籌推進中央企業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中央企業建立相應領導機構,企業主要負責同志是本企業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負責同志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將碳達峰、碳中和作為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重要內容,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抓好綠色低碳發展的本領。
(二)加強統籌協調。國資委加強對企業落實進展情況的跟蹤評估和督促檢查,統籌各方面資源,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協調解決企業實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具體任務,壓實工作責任,堅決杜絕“運動式”減碳,確保如期高質量完成目標任務。
(三)加強考核約束。國資委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納入中央企業考核評價體系,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企業予以表彰獎勵。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力、未完成目標的企業實行通報批評和約談,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責問責。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監督考核機制,有關貫徹落實情況每年向國資委報告。
(四)加強重點推動。以煤電、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化化工等排放量大的行業企業為重點,加強政策指導,加大推動力度,支持有條件的中央企業率先實現碳達峰。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綠色低碳先行示范,培育示范企業,打造示范園區,探索并推廣有效模式和有益經驗。
(五)加強宣傳引導。及時總結提煉促進碳減排的先進做法、成功經驗、典型模式并加以推廣,積極宣傳中央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舉措、成效,善于用案例講好應對氣候變化的央企故事,彰顯中央企業責任擔當。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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