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建立市場化運營的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基金,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產業。
第五十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普法宣傳及技術指導等生態環境守法支持,組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責任人員參加生態環境守法培訓。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適當開設公益性的生態環境教育節目、欄目,定期發布生態環境公益廣告,開展生態環境公益性宣傳教育。公共場所廣告媒介應當適當開展生態環境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列入教學內容,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實踐,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在具備生態環境教育條件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實驗室等場所建立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生態環境教育服務。
第五十一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生態環境監測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等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排污單位在確保安全生產前提下,通過設立企業開放日、建設生態環境教育體驗場所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第五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或者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從事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的;
(二)露天焚燒塑料、垃圾等產生煙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未按照規定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或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碼頭未按照規定實施岸電設施改造的,由市港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使用岸電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實施自行監測或者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自行監測工作不符合自行監測規范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開自行監測信息的;
(四)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視頻監控系統的;
(二)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三)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視頻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的;
(四)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不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五)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施工工地、混凝土攪拌站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負責人及負有責任的采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定(草案修改建議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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