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區域外露天燒烤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從事露天焚燒塑料、垃圾等產生煙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新建居住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緊鄰居住建筑的商業設施,確需設置餐飲功能的,應當設立符合相關規范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排污設施、油煙凈化設施。既有商業設施通過加裝專用煙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的,可以設置餐飲項目。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對可設置餐飲功能予以標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單位從事同一地塊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
(二)委托從事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單位從事同一地塊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
第三十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在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鳴喇叭。船舶進入港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亂鳴聲號。
建筑施工作業應當符合國家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作業時間等要求。工地因特殊需要延長作業時間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可以在中考、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動等特殊期間,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布。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從事產生干擾正常生活的噪聲污染的貨物裝卸、室內裝修、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向周圍居民公告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場所、施工內容和期限、施工污染防治措施、投訴渠道、監督電話等信息。因特殊需要延長作業時間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經批準的延長作業證明及作業期限。
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書面公示住宅周邊可能對本住宅居民的環境影響情況。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建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處置自身產生的固體廢物,并可以根據處置能力開展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疫情期間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中高風險地入穗交通工具(設施)內產生的所有廢棄物,應當按照衛生防疫部門要求消毒包裝后,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組織單獨收運和處置。臨時設立的檢測采樣點、檢測機構(場所)檢測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參照醫療廢物管理,按照危險廢物豁免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組織收運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立面裝修工程采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不同類型區域、不同光源或者照明設施制定控制性指引。
道路照明、交通道路監控、景觀照明、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等應當符合相關照明設計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車輛正常行駛和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引導企業入駐工業園區。除在安全生產或者產業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建的印染、電鍍等重污染工業項目應當入駐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園區生態環境保護方案,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噪聲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建立園區企業環境檔案,對園區內企業排放污染物實施監督管理。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應當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和園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園區內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信息。
生態環境、水務、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園區污染排放監管,檢查園區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市各港區、碼頭、裝卸站應當建設船舶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碼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
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三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二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碼頭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或者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岸電的除外。
鼓勵靠泊時長未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船舶使用岸電。鼓勵珠江游、水上巴士經營者使用環保節能船舶,并在當日營業時間開始之前、結束之后等非營運時間使用岸電。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環境統一規劃和綜合治理,鼓勵發展生態農業,推廣應用清潔能源。
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村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等設施建設,設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補助資金。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畜禽、水產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化肥、農藥等投入品的使用進行指導和服務,合理控制化肥農藥施用強度,加強對農藥和肥料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過期報廢農藥等的回收、貯運、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態破壞。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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