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園區等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勵建設共享共用、集中運營的公共生態環境基礎設施。
排污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其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但不免除或者減輕排污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加強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建設統一的生態環境數據管理系統和信息平臺,開展整合數據、輔助決策、服務管理等活動,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數據支撐和信息服務能力。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平臺歸集、發布和共享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相關規定和監測標準規范,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對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實施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監測機構代為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同步上傳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的污染源數據管理系統,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有效防止超標排污或者減輕污染的措施,并加密自行監測頻次。
第四十一條 排污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視頻監控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排放重點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園區;
(三)納入重點監管的建筑施工工地、碼頭、混凝土攪拌站和機動車排氣檢測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應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視頻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使用,按要求進行管理和比對,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控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依法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
第四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建立監測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追溯制度,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采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樣品、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并共享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對氣候變化、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處罰等信息。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發布有關信息。重大環境信息或者公眾特別關注的環境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互聯網等多種方式公開。
第四十四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排污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監督檢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進行。
經監督檢查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排污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和準入條件的生產經營項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地、設備及其他便利條件,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不得為其辦理場地使用證明等手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物業管理人發現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和準入條件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環境信用分級分類動態評價及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應當作為財政支持、行政監管、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出讓、評先獎優、金融支持、差別化價格收費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市推行生態環境保護協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與排污單位簽訂生態環境保護協議,明確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治理要求,對排污單位提出嚴于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或者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
(二)排污單位主動削減污染物排放要求;
(三)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單位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簽訂生態環境保護協議并履行約定,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應當在環境信用評價中給予加分。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排污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投保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體實施范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駐粵機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監管機制,制定并發布示范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
第四十九條 本市鼓勵發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支持金融機構和企業在綠色循環低碳領域發行綠色債券,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鼓勵發展重大環保裝備融資租賃。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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