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這個問題我來回答。首先謝謝你對環境信用的關心。企業的環境信用監管,我想首先說一下它的基本內涵,它是指環保部門基于企業的環境守法表現,特別是根據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尤其是包括因為違法受到的處罰的信息,環保部門對這些企業的環境信息進行評判,評定一定的等級,然后將這些信息分享給有關部門,實施相關部門共同的獎勵或者約束,對環境守信的企業,予以適當褒獎、便利,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目的是推動形成一種環境守法誠信企業處處便利,失信企業處處不便、處處受阻,形成這樣一種良性的機制。大家能看得出來,這種機制是對違法的強制懲罰的一種帶有市場性的補充性措施。所以,環保部門這些年從推動立法和機制構建兩個方面,推動企業環境信用機制建設。在推動立法方面,2014年全面修訂之后的新的環境保護法有條專門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這個社會誠信檔案是社會共享,實行聯合約束、聯合懲戒的。2018年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去年先后制定和修訂的生物安全法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也都對企業環境信用的管理作了專門的規定。
剛剛公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針對排污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這兩類主體的環境信用的約束,也作了具體規定,我愿意簡單跟你交流一下。
第一,針對排污單位。《條例》規定,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提交的材料之中,就應當包含有其統一的企業社會信用代碼,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獎,壞的要約束。環保部門將根據排污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對排污單位的檢查頻次和方式。大家知道,我們現在實行精細化管理,環境表現較好的,我們進行提倡,對環境表現不良的,就要加強監管,提高監管頻次,就是不讓壞人占便宜。還要求將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納入國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針對服務機構。《條例》里寫到,企業提出申請材料,環保部門可能要委托一些專門技術機構對專業化的申請材料作技術評估和審查。這些技術評估機構如果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要解除委托關系,并把它弄虛作假的違法信息納入到社會征信系統,讓社會共同約束它。同時,這些服務機構不誠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專門針對這類環評機構、監測機構,包括技術服務機構,規定如果評估意見是弄虛作假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情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虛假環評證明文件,并導致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嚴重。所以環保部對環評單位的違法信息、技術機構的違法信息,都向社會公開,共同約束。除了推動立法,在機制構建方面,環保部最近會同有關方面也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是建立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分別制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和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技術指標、評級標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結果公開以及聯合懲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環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機制。環保部門開展信用信息評價結果,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互換并及時更新。目前環保部門已經開始向全國信用信息系統共享平臺自動推送環境違法信息、環評機構和人員的信息、地方開展的環境信用評價的數據和信息,也可以從這些共享平臺自動下載,獲取參與這些機制的其他部門的信息來共同約束。
三是構建跨部門環境信用評價的結果運用機制。2016年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等16個部門,優化了關于對環保領域失信生產經營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對環保領域失信的生產企業和經營管理人員開展聯合懲戒。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將企業的環境信用信息推送至發改委、銀監會、保監會、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推動與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綠色信貸、市場監管等領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們將在企業信用評價方面進一步完善機制,發揮信用在部門之間的共同約束作用,來彌補法律的強制性制裁。謝謝。
人民日報記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經過這么多年的努力終于頒布了,請問《條例》有哪些核心和亮點可以值得說一說?謝謝。
劉志全: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謝謝你的提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有四個方面:
第一,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一是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污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對影響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僅需要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做一個登記便可,大概半小時內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蓋。《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排污許可,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通過修法全部納入管理。目前我們是水、大氣、土壤、固廢,固廢法剛剛頒布,2021年我們準備研究將固廢法要求納入許可證里面去,正在出臺相關的指南,最終實現環境要素的全覆蓋。
第二,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體系。《條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深度銜接融合環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總量控制、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環境統計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一是將環評文件、批復文件或者登記表備案材料排污總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監測方案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并將作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二是許可排放濃度銜接了污染物排放標準,許可排放量銜接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環境管理的要求銜接環評批復文件等管理的有關要求。三是自行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規定執行報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為生態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單編制時的依據。通過與有關制度的銜接融合,將分散的環境管理制度整合成為按照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固定污染源全過程管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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