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執行排放標準;
3 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能力。
4.3.4 排水口調查應摸清排水口的類型、污水來源和存在問題,掌握排水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與水質特征,為制定管網上游雨污分流改造方案提供依據。
4.3.5 排水口調查應明確排水口的類型、位置、形狀、材質、受納水體及水質、排水口標志標識設置等情況。
4.3.6 根據管道排查的結果對排水口進行編號,排水口類型編號應符合表 4.3.6 的規定。
4.3.7 排水口調查的內容應符合表 4.3.7 的規定。
4.4 調查成果
4.4.1 調查成果應由各類調查記錄表、調查成果圖和調查報告組成,調查報告應明確問題清單,并提出治理對策和時間要求。
4.4.2 污水源頭的調查成果應以排水片區為單位梳理成冊,調查成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排水片區劃分及排水片區總平面圖;
2 片區內生活小區、工業園區、六小行業和其他排水戶的自建排水設施情況;
3 現狀地下排水管網、處理設施、排水口等公共排水設施情況;
4 片區排水系統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5 片區內主要水體現狀水質監測。
4.4.3 公共排水設施的調查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管網調查成果應包括設施量清單、排水設施問題清單表和現狀排水平面圖等,委
托第三方調查的應形成調查報告,問題清單表填寫格式應符合本規程附錄 D 的規定;
2 處理設施調查成果應包括設施清單、問題清單及現狀排水平面圖等;
3 排水口調查成果應形成排水口公示表、排水口基本情況表等,填寫格式應符合本規程附錄 E 和附錄 F 的規定。
4.4.4 調查完成后,調查人員應根據地形圖為底圖,結合調查成果通過 CAD 繪制排水平面圖,排水平面圖的內容應符合表 4.4.4 的規定。
4.4.5 調查人員應對調查成果的準確性進行檢驗和校對。
4.4.6 各類調查成果宜符合管網信息化、智慧化建設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應建設信息化平臺,對排水管網進行靜態和動態的監管。
5 設 計
5.1 一般規定
5.1.1 設計應基于調查的結果進行,遵循統籌考慮、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考慮雨水和污水的排放需求。
5.1.2 設計時應利用現有的排水設施,降低工程造價。
5.1.3 污水主次干管設計應統籌考慮上游道路周邊地塊污水的接入及下游污水系統標高銜接的要求,強化污水管網的系統性。
5.1.4 管材應綜合比選,確保安全、適用、經濟和耐用,便于運行管理。
5.1.5 隔油池、化糞池、沉淀池等污水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的規定。
5.1.6 公共排水設施的雨污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 的有關規定;建筑內部和立管的雨污分流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的有關規定。
5.1.7 對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按照標準實施改造的區域或排水戶,建設單位應提供專家論證材料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5.1.8 待改造項目應結合場地條件,并根據當地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及實施方案要求,宜融入海綿城市設計理念。
5.2 生活小區
5.2.1 已有雨、污水管道的改造區域,應對照問題清單,對錯接、混接和滲漏等問題進行整改修復,不得設置或新增合流制的截污設施;已有合流制截污設施的改造區域,應查清源頭,逐一分流后取消。
5.2.2 改造區域內只有一根合流管的,實施改造后應形成雨水和污水兩套獨立的排水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
1 原管道能滿足使用條件的宜保留做為雨水管使用;
2 原管道已不能滿足使用條件的必須整體實施改造;
3 受客觀條件限制,改造區域內無法同時埋設兩根管道的,在確保污水收集的情況下,對雨水可采用散排或雨水溝(渠)排放。
5.2.3 無化糞池的小區,宜增設化糞池;對增設條件不足的小區,應在接入市政污水預留井前增加格柵。
5.2.4 屋面雨水管應獨立設置并接入室外雨水系統。
5.2.5 陽臺立管存在被洗衣水等污染的實施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民住宅應采用增設獨立的雨水立管或污水立管方式,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2 陽臺污水立管接入地面污水管前應設置防臭氣裝置;
3 新增雨污水立管不宜使用彎頭;
4 受實際條件限制無法增設立管的,宜采用智能雨污分流裝置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5.2.6 陽臺水分流設置智能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路面雨水系統不可進入智能雨污分流裝置;
2 智能雨污分流裝置按安裝位置的不同可分為立管式、埋地式和集中式三種;
3 設置時應優先采用立管式或埋地式智能雨污分流裝置,埋地式宜每1幢~2幢房子設置一個;
4 受管網標高等條件限制,無法設置立管式或埋地式雨污分流裝置的,可采用集中式雨污分流裝置。
5.2.7 垃圾房(清洗點)應進行密閉化改造,垃圾房(清洗點)內四周應設置排水及沉淀過濾設施;無條件改造的露天垃圾堆放點(清洗點),應設置專用沖洗水收集及沉淀過濾設施,并防止雨水混入。
5.2.8 空調冷凝水、景觀水池水、游泳池整池換水應排入雨水系統。
5.2.9 新建小區內不應設置露天洗衣臺(點)。需要保留的洗衣臺(點)時應設置洗衣污水收集設施,并防止雨水混入。
5.2.10 對現狀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存在缺陷的小區配套公建單位,應單獨設置排水系統接入市政管網,并設置相應預處理設施,不得與小區共用管道,并定期對預處理設施進行維護檢查;對現狀已設置排水系統并接入小區排水管道的小區配套公建單位,宜進行分離改造,對污水進行預處理,消除其對小區排水的不利影響。
5.3 工業園區
5.3.1 工業園區內應嚴格實行雨污分流,雨、污水收集系統完備,管網布置合理、運行正常。
5.3.2 工業園區內污水排放應滿足納管要求,不符合納管要求的應按規定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保持正常運行,使污水達標排放。
5.3.3 有污染的區塊宜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受污染的初期雨水處理達標后排放或納入市政污水管網。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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