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發《江門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旨在規范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全文如下: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江門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簡稱污水)、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河)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于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管理、處理和維護等活動。
第四條 城市排水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和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排水應當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各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教育、商務、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市(區)政府鼓勵以多種投資方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第七條 各市(區)政府鼓勵城市排水利用的科學研究,采用新工藝、新材料,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排水利用的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損害排水設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排水設施應當統籌規劃。
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或調整城市排水規劃,報屬地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查城中村和城鄉接合部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加強污水管網建設,盡快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充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效能。
第十一條 新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污水、雨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各市(區)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污水收集能力。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規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各市(區)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排澇要求,結合城市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項目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各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GIS)建設,建立城市內澇和排水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排水管理信息化、智慧化。落實排水管網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建立以5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城市排水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排水戶(包括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各類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資的污水,必須經過自行處理,并經具有水質檢測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達標后方可排入。
第十八條 排水戶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符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
第十九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的廢水及向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達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其他排水戶的排水水質、水量以及污水管網內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排水監測檔案。
排水戶應當配合做好水質、水量監測和檢查工作。
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監測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進入市政管網的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水進行排查和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經評估可繼續接入污水管網的,工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并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排水主管部門聯動執法制度和常態化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設施維護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并由排水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包含管網清淤、破損井蓋更換等。
自建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權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排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排澇聯動應急預案,建立公共排水設施巡查制度,監督排水設施管理單位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設施安全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和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因污水處理設施(設備)改造、維修、更新或者污水處理工藝重大調整,需要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90個工作日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因緊急情況造成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即時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排水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單位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作業前,應當與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根據現場踏勘情況共同制定現狀管線設施的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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