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關于公開征求《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
修改意見的通知
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現將該條例草案在吉林日報和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8月28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將意見反饋給我們。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4229號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三處
郵編:130021 聯系人: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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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8月14日
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生態環境需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堅持綠色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遵循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統籌規劃、空間管控、系統治理、全民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涉及生態環境的重大政策措施,應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落實各類主體責任,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督促和引導村(居)民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派出機構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保護地相關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經濟政策,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組織動員各類社會組織和公民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空間管控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東部森林區、中部黑土區、西部草原濕地區和松花江、遼河、圖們江、鴨綠江、綏芬河水系為生態基礎,以自然保護地體系為支撐的生態安全屏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鄉村振興等因素,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加強規劃銜接,實行多規合一。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的約束性指標要求,實行統一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類開發活動和任意改變國土空間用途的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合理布局生態空間、生產空間、生活空間。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域、流域、階段確定環境質量目標,劃定環境質量底線,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準入和環境質量底線管控要求。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域、分階段確定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目標,劃定資源利用上線,落實管控要求。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要求,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和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優化區域、流域產業布局、產業規模和產業結構,科學規劃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合理建設工業集聚區,鼓勵培育發展生態產業和綠色服務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有關產業政策,淘汰落后產能,推動傳統產業清潔化改造,禁止核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禁止落后產能轉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傳統能源綠色開發和清潔低碳利用,優化煤炭使用方式,發展和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鼓勵生產、銷售、使用新能源機動車,完善新能源機動車使用配套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廢老舊機動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綠色節能建筑,從標準、設計、建設等方面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應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調整農業結構,發展節水農業、有機農業和生態農業。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開展秸稈綜合利用。
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加強畜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綠色節能、資源循環利用、環境服務等節能環保產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污水收集處理、固體廢物收集處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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