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上訴人阜新市清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 杰
審判員 鹿金山
審判員 焦海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 喬方正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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