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造成環境污染公害的。
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的,應當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監督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明確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完善信息化監管手段,加強信息共享,建立多方聯動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五條【決策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涉及生態環境的重大政策措施,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第四十六條【規劃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和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不得擅自調整、修改。
確需調整、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行政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定和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及時審批。
第四十八條【總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改善環境質量需要,科學分解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四十九條 【環境標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需要,在接近或超過環境容量上限的重點區域和流域,確定執行行業特別排放限值。
第五十條【規劃環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項目環評】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
(一)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重點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排污許可】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排污許可制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監測預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監測預警網絡及平臺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
第五十四條【風險管控與突發事件應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監測預警、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環境社會風險預防與化解機制。
第五十五條【生態補償】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補償制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補償資金,鼓勵和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十六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第五十七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十八條【資源有償使用與交易】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培育和規范交易市場。
第五十九條【執法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行為規范的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監管體系,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堅持公正文明執法,推行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提高執法公信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建立聯防聯控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第六十條【區域協同】本省應當與周邊相鄰省區加強區域聯防聯控和信息共享,對跨區域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行為及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聯合排查、聯合執法、協同處置。建立跨省區域生態補償和科研合作機制,提高區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水平。
第六十一條【信用監管】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二條【行刑銜接】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第六十三條【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四條【環保約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建立約談制度,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五條【離任審計】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離任審計制度,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和環境責任離任審計。
第六十六條【終身追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實行終身追責。
第六十七條【人大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生態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八條【環保督察】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完善督察、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機制,定期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專項督察,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察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九條【政務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及時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社會行動
第七十條【社會義務】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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