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未完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眾反映強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條 對公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脅公眾健康等環境違法案件,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者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實行預警提醒和差異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制度,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依法依規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開展國土綠化和水土保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全面禁止獵捕、殺害、交易、運輸、加工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并對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種采取措施,嚴防擴散。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省人民政府應當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補償和損害者賠償為原則,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改善重要生態功能區、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
第二十七條 本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組織開展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科技攻關,搭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循環低碳綠色產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制造、包裝、銷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環節實施綠色改造。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住宿、購物、餐飲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用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循環利用的產品,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形成農業綠色生產方式,實現化學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集中治理農業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提高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科學合理確定農村污水治理模式,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排水管網,推進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提高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條 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損害。禁止違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禁止違法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和限制礦山開發的規定,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及時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完善煤改電、煤改氣等政策措施,調整冬季取暖能源結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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