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采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檢測方法或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強對在用機動車(在機動車停放地、維修地)、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機動車停放地、維修地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用機動車經檢驗檢測、監督抽測合格達標的,方可上道路行駛。
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及檢驗周期為六個月的機動車需由市機動車排氣檢測中心檢驗。首次檢驗未通過的機動車,應當進行維修。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經修理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的,不允許轉入本市。檢驗周期為六個月的機動車,經修理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十九條【非道路移動機械】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標準。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抽測。非道路移動機械在使用中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即可認定該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
本市新購置或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其所有人應當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編碼登記。未登記掛牌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使用。具體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揮發性污染物】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工信、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負責流通領域各自監管環節揮發性有機物原材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加工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從事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廣告噴繪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四十一條【特定時段噪聲污染控制】 禁止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在療養區、居住區、文教區、商住混合區從事噪聲、振動超標的活動,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前述時間段內,因建筑施工澆筑混凝土需要、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有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提前三日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中、高考結束前十五日,在居住區、文教區以及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不得從事產生噪聲、振動超標活動。在考試期間考場周圍三百米范圍內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振動污染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活動噪聲污染控制】 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規劃和建設可能影響生活環境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車維修和服務、廢品回收等行業集中經營場所。
禁止在住宅樓、商住樓從事產生噪聲、振動污染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車維修和服務、廢品回收、娛樂業等生產經營活動。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住樓內,禁止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十八時至次日八時從事產生噪聲、振動的室內裝修活動;在其他時間段內從事產生噪聲、振動的室內裝修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振動污染。
第四十三條【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控制】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推銷商品、招攬顧客。不得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使用廣播喇叭叫買叫賣。
在娛樂、賓館、酒店、商場(店)、集市、寫字樓等公共場所不得從事噪聲超標、干擾周圍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動。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不得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空壓機、熱泵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四十四條【光輻射】 本市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光輻射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政園林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的相關管理工作。
對周圍環境會產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墻或金屬幕墻,應當采用低輻射率鍍膜玻璃或非拋光金屬板,不得采用鏡面玻璃或拋光金屬板等材料。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光反射環境影響論證,并公示不小于十個工作日。
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和室外燈光廣告、招牌等照明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和環境照明技術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固體廢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產業化發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社會服務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再利用和處置項目應當納入地方政府建設和發展規劃。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下,可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進行協同處置。
第四十六條【危險廢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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