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關于第五十二條地下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如果發現地下水有被污染的情況,可以確定地下水污染排放者的,由排放者承擔地下水污染修復治理的責任,不能確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地下水污染修復治理”。
(二十四)關于第五十三條礦山開采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礦山企業的選址問題。
(二十五)關于第六十條跨區域水污染防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跨區域的水庫、江河水污染防治應強化法律責任。洪潮江水庫是北海備用水源,跨三個縣區,合浦和欽州的靈山、欽南區。北海人大連續三年調研,盡管水質一年比一年好,在合浦范圍內的養殖已全部處理好,但欽州范圍還是有養鴨,我們曾經想跟欽州市人大商量通過兩市人大聯合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現在自治區要出臺水污染防治條例,本著問題導向,應就跨區域水庫、江河水污染防治有剛性約束要求。
(二十六)關于第六十二條跨省流域水污染處置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第二款“屬于上游來水……”的“上游”加上“跨省”,才好追究“相關省”責任。
(二十七)關于第七章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上位法設置的法律責任有22條,草案只有7條,法律責任的設置與上位法相比較弱。建議一一梳理重要條款,在與上位法不重復的情況下,對違法行為設置法律責任,除了罰款還要有其他更嚴的手段。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基本是采用經濟制約手段。企業是不怕經濟處罰的,單單靠經濟手段來制約不夠,對于重大污染和危害重大的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參照刑法,加大對排污嚴重的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處理力度。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企業的處罰過輕,不利于條例發揮作用。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草案部分內容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例如船舶污染、礦山污染。含有重金屬的水污染非常難消除,水體的污染通過一定措施可以消除,但重金屬會沉積在石頭上、泥土里,十幾年都消除不掉,對于重金屬污染的罰款二十萬元遠遠不夠。
(二十八)關于第六十九條違反實驗室廢液收集處置要求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除了對違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應在原有的基礎上加倍懲處。地下工程水、實驗室化學品對人的毒害性最大,建議專門增加違反這方面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十九)關于第七十條違反水體保潔要求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設美麗鄉村對環保要求比較高,家禽養殖等引起的水污染應當如何處理,本條規定罰款二萬元到二十萬元,在農村很難做到。建議對死亡的家禽家畜,可由政府回收購買,否則條例很難落地,執行也很難到位。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方面不能只有罰款。比如對餐飲污染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水域大面積污染應該追究法律責任。水是生命之源,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系到大自然環境,在法律責任方面應該根據情節來確定,讓條例更具威懾力。
有列席會議的同志建議進一步明確“有治理能力的單位”的范圍。
(三十)關于第七十一條違反雨污分流要求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責令改正的措施比口頭警告更嚴厲,同時黨紀處分條例也有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本條“給予警告”容易造成歧義,建議刪去。
(三十一)關于第七十三條違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當前推行簡政放權,但現實中許多職能下放后,基層雖承接了但無法正常開展工作,主要是因為人員不足、業務能力跟不上、設施也未配置。農村千家萬戶都存在散養畜禽的情況,監管難以到位,本條提出的要求操作不了,應該斟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條規定很難操作。
(三十二)關于第七十四條政府及部門法律責任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關于上下游、跨區域水污染事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的內容。
二、其他意見建議
(一)關于提高可操作性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確保條例的每一條都有很強的針對性、約束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使條例的每一項制度規定都落到實處,為我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考慮鄉鎮實際狀況,使法規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關于廣泛征求意見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計劃提請明年1月召開的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時間很緊,希望盡快下發代表,廣泛征求意見,可以結合代表年終視察征求意見。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環境保護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飲水安全涉及每一個家庭,要用更加嚴格的法律治理水污染問題。最近,自治區人大部署人大代表“混合編組,多級聯動、履職為民”工作,我們要到基層參加活動,了解情況,聽取對水污染防治的意見,為下次審議提供參考。
(三)關于強化防治職責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現實中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一是工業污染,但這方面的把控比較嚴格,只要生態環境部門盡責到位,問題就好處理。二是城鎮污水排放,現實中城鎮雨污水、污水直排普遍存在,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三是農業排污,主要來源于幾個方面:一是農藥和化肥,二是畜禽養殖,三是水產品養殖。當前對這三個方面政府的管控責任都不到位,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建議一是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治理職責,包括投入、管理;二是對公民、組織的職責進一步具體化;三是加大宣傳,讓社會都了解防治水污染的必要性。
(四)關于經營活動水污染防治
編輯:徐冰冰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