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分級方法
上海市地方標準的分級按照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水體類別進行劃分,但國內部分省市地方標準還根據處理設施的規模再次進行標準分級。由于上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規模普遍較小,基本集中在100 m3/d以下,按規模分級意義不大,不便于管理,且會產生處理設施規模小型化的導向。因此,上海標準中未按規模設定標準分級。
6.2 控制項目選取
上海市地方標準選取了pH、化學需氧量(CODCr)、懸浮物(SS)、氨氮(NH4+-N)、總氮(TN)、總磷(TP)、動植物油、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8項控制項目。其中,營養鹽選取了NH4+-N、TN、TP,主要考慮防止水體富營養化,尤其是TN最嚴指標與GB 18918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致,對比全國其他省市,上海市整體標準較為嚴格;同時,上海市地方標準包含動植物油和LAS控制項目,充分考慮到本市鄉村旅游業的發展特色,而多數省市對于LAS無控制要求;上海地方標準未對BOD5進行控制,原因是農村生活污水性質較為穩定,其CODCr與BOD5指標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且BOD5檢測較為不便。總體而言,上海市地方標準控制項目的選取符合高標準、嚴要求的定位,并統籌考慮了地區發展情況、水質水量特征、水體控制要求、治理技術水平等因素。
6.3 標準限值
從主要指標最嚴限值上看,京津冀地區即北京、天津和河北的標準要求相對較高,主要體現在CODCr、SS、氨氮、總氮和總磷等指標上;與浙江、廣東、重慶等經濟較發達省市的標準相比,上海的主要指標最嚴限值較高;成都和河南的主要指標最嚴限值要求與上海接近;其他8個省市與上海相比則較為寬松。各省市標準限值的差異可能與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處理后尾水出路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主要控制指標對比情況如下(表1)。
(1)CODCr:北京和天津的限值最嚴為30 mg/L;上海為50 mg/L。
(2)BOD5:僅北京、寧夏、山西和河北有該指標要求。
(3)SS:上海的要求較嚴,天津、河北、成都和上海相同,最嚴限值均為10mg/L。
(4)NH4+-N:北京和天津的氨氮要求最高;上海限值與GB 18918—2002基本保持一致,但未考慮溫度季節差異。
(5)TN:天津的總氮要求最高為10 mg/L,上海、北京、山東、河北、河南、成都的最嚴限值均為15 mg/L。
(6)TP:北京和天津的總磷要求最高,限值為0.3 mg/L;其次為河北和河南,限值為0.5 mg/L;上海的限值為1 mg/L,也處于較嚴水平。
7 結語
為了制定出符合全球城市高標準定位,以及操作性強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地方標準,上海水務部門同環保部門一起進行了為期兩年的研究,并以《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規定(試行)》方式試行了一年,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標準執行反應良好。經過十余年的努力,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在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下,該《標準》的頒布標志著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要求將更高、標準將更嚴,這將推動上海農村污水治理在工藝選擇、工程建設、系統運行維護以及政府管理等方面邁上新臺階。同時,也將為提升上海農村小微水體水環境質量、加強水源地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注入新的動力。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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