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邊界人類活動頻繁區域應當設置隔離防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改變、移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 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生物發酵、冶煉、煉焦、煉油、化工、制藥、印染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傾倒和填埋垃圾、糞便、工業廢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廢棄物等固體廢物;
(三)從事可能嚴重影響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量或者水質的礦產勘查、采選活動;
(四)利用滲井、廢棄礦井、廢棄井孔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礦坑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設置排污口;
(四)從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五)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旗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六條 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三)旅游、游泳、垂釣、露營、野炊;
(四)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
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旗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工程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功能區劃、中長期城鄉供水水源規劃等,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程應當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對飲水安全負責,加大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財政投入,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功能區劃、中長期城鄉供水水源規劃等。應當公布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名錄和保護區范圍,組織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對飲用水水源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理能力。
第二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跨區域取水實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誰受益誰補償,專款專用,合理確定生態保護補償主體、方式、范圍、標準和對象,統籌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
跨區域供水的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具體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跨區域供水的城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具體方案,由用水地旗區人民政府協商供水地旗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供水水源單一的地區,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好應急備用水源,并加強對應急備用水源的維護和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跨嘎查村、跨蘇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的方式,保證飲用水不間斷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水利等部門與水源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建立信息通報、定期聯系、聯合執法等協作機制,共同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監測,并向社會公開水源水質安全狀況信息;應當強化建設項目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污染源監督檢查,發現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應當監督指導飲用水供水單位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規范化建設,定期評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并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門應當制定并實施供水水源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達標建設評估,落實取水許可制度,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工程規劃、項目實施方案,指導、監管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城市供水單位在供水水質、水壓檢測等方面的工作,并向社會公開出廠水水質安全狀況信息。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相關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依法查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用地、用礦行為。
第二十八條 農牧部門應當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種養殖業監督管理,指導農藥、化肥使用、畜禽糞污等種養殖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指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上級部門飲用水水質檢測要求,開展檢測工作,并向社會公開水龍頭水質安全狀況信息。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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